聖洗,聖體,告解

F1  淺談聖事:有形標記賦予無形的恩寵
F2  洗禮使人得救,並非見証這麼簡單
F3  洗禮 -- 由水和聖神而生
F4  有關「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的討論
F5  科爾乃略/哥尼流的特殊受洗個案
F6  鐸/多三:5的「重生的洗」
F7  嬰孩領洗並不違反聖經,也算不上剝奪子女的信仰自由
F8  天主教也有浸洗
F9  「聖體聖血是耶穌的肉和血」的聖經及經外文獻論據
F10  彌撒不是再將耶穌殺掉,而是紀念祂唯一的祭獻,且符合聖經
F11  可按字面來了解彌撒是 「重行」 十架祭獻嗎?
F12  書評1:從彌撒文獻看《羅馬天主教的福音》譯得怎樣?
F13  告解,皆因跟從聖經!神父怎麼會有赦罪權柄?
F14  信徒犯罪後要懺悔做補贖是合情合理的
F15  有聖事並不相反「因信成義」的道理 
F16 天主教要神父做上帝和信徒的中間人/中介, 天主教徒「只能間接」、「不能直接」同天主接近、祈禱、交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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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淺談聖事:有形標記賦予無形的恩寵

  1. 誤解者認為天主教的聖禮(指「聖事」)只是一堆外在的禮節,又說聖經絕對否定任何聖禮有聖化信友之能力,因這只會叫人集中相信聖事本 身, 而不是相信神本身,況且神從沒有應許透過天主教洗禮告解叫人得救、得恩寵(誤解者指得救、得恩寵即是得超自然能力灌輸)。小弟現試作回 應。
  2. A) 聖事就是通傳耶穌的救恩

  3. 首先,天主教肯定耶穌的死救贖了世界,《天主教教理》第613條說:「基督的死是逾越祭獻,藉此『除免世罪的羔羊』(若1:29)完 成了人類 決定 性的救贖,它又是使人與天主重新共融的新約祭獻,藉那『為大眾傾流,以赦免罪過』(瑪26:28)的血,使人與天主重歸於好。」
  4. 但是,一個信徒怎麼知道自己已經領受了耶穌這份肉眼看不見的救恩呢?或問:這份無形的救恩如何清楚地通傳給人呢?答案就是透過耶穌所 建立的 「聖事」(例如:聖洗、告解等),《天主教教理》第1076條說:「在教會『聖事』禮儀的慶典中,通傳(或分施)基督逾越奧跡的果實。」 (筆者按: 「逾越奧跡」即耶穌的死而復活)第1128條也指出:「聖事……基於基督一次而永遠完成的救援工程而產生效果。」原來聖事並不否認耶穌的 救恩,反之, 聖事「預設已有信德」(《天主教教理》第1123條),的確,誰若像佛教徒那樣不信耶穌及其救恩,又怎會前來領聖事呢?
  5. 聖事「有聖化信友之能力」是有聖經為證的,天主/神確實曾應許「透過洗禮、告解賜人救恩」,比方,耶穌說:「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 (谷/可16:16,其他章節可見若/約3:5-6,鐸/提多書3:5等處),耶穌也叫宗/使徒們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 名給他們授洗」 (瑪/太28:19),耶穌向宗/使徒們說:「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若/約20:23),這點的確重要!上述 兩項我們分別稱之 為 「聖洗聖事」及「告解/修和聖事」,經文中所說的「得救」和「赦罪」是天主賜的恩典/恩寵,所以天主教會有「聖事賦予恩寵」的講法。
  6. 有些人聽見恩寵是超自然能力的灌輸,可能會有點怪異的感覺,讓小弟先澄清這一點。「超自然能力」這一中文名詞似乎不是誤解者首創,小 弟在 《天主教的真相》一書早已看到。這詞句也許能使人誤以為它是甚麼特異功能(一笑),小弟相信它應是指Supernature Grace,天主教中譯為「超性恩寵」。 人會運用理智來思考,肚餓時要吃東西,倦了要睡覺……這些都是人的本性(人性)的範圍;所謂「超性」,即超越人的本性,不是人本性所擁有 的,成義是 超性的(人憑自己不能成義嘛),信望愛三德是超性的(恩寵),格/林前12:3說若沒聖神感動,人不能說「耶穌是主」(信德),這是超性 的!因信靠全能 而又掌管一切的天主,以致在一切看來是黑暗,人已無能為力的情況下,仍對事情/將來抱有希望(望德),這也是超性的!世上這麼多誘惑,人 會愛天主在 萬有之上,又會愛人如己,尤其是愛仇--愛仇實在不容易(愛德),這亦是超性的!
  7. Grace即恩寵/恩典,簡言之是天主對人的愛。祂的「愛」能具體地表現於(對人的)接納、寬恕、助祐、醫治、指引、拯救……祂把自 己當作禮 物般 送給人(聖子降生及為我們死於十架,傾注聖神/聖靈在你心中等等)也是祂愛的表示,即恩寵。天主是至尊無對的至上神,人是卑微的受造物, 人本來是與 天主不相配的,一個高,一個低,但是天主都愛人,故此,祂對人的愛是一份恩典/恩寵,天主教慣常叫它作恩寵,小弟覺得這個詞語很美,因為 「寵」、 「寵幸」等字都表達出在上者對在下者的愛。在天主教內,說你很有恩寵,即說天主很愛你,常與你同在,助祐你,祝福你云云,說告解聖事有赦 罪的恩寵, 即說透過告解,天主寬恕了你,赦免了你的罪。
  8. 天主教談及聖事時有句很常用的說話,就是:「(聖事)是耶穌親自建立的有形的禮節(也常會說「有形的標記」),為表明,並賦給聖寵與 領聖事的 人 。」及「有形的標記賦予無形的恩寵」,聖事也就是天主與人相遇的一個途徑,它是天主將祂看不見的恩寵賦予人的一個具體途徑,人在聖事中領 受天主的恩寵 。容我再以告解作個例子:天主透過告解聖事具體地赦免人罪,人透過告解聖事得到罪赦(的恩寵)及其確據(清楚肯定自己的罪被天主赦了)。
  9. B)天主「會不會」透過聖事來通傳祂的恩寵?

  10. 也許有人會質疑說:「天主根本就『不需要』聖事(或其他中介),也可以通傳祂的恩寵!」對,天主的確「不需要」聖事,祂即使不用告解 聖事亦能 赦 免人罪,即使祂赦人罪時沒具體地表達出來,那人的罪仍可被祂赦免。
  11. 天主的確「不需要」聖事,不過,天主「願意/會」透過聖事!例如:耶穌向宗/使徒們說:「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 免;」 (若/約20:23)這就清楚見到祂「願意/會」這樣做(指透過聖事)。
  12. 祂這樣做(指透過聖事)是為我們的好處,因為人是一個整體--有看不見的心靈、精神的部份(如思想感情),也有看得見的、可觸摸到的 物質部份 (如身體)。若我得罪了某人,後來他原諒了我,並有所表示(例如對我說:「算了吧」或「我原諒你啦!」或再與我談話、握手等),與他沒有 任何具體的 表示,我只是心裏知道他原諒我而已,相比之下,「有具體表示的」會使我更清楚確切地體會到他的寬恕。我與他的關係更是明顯地修好了。同 樣,天主建立 告解聖事讓我們可以具體地體會祂的寬恕和接納,祂很好哩!
  13. 「會具體地表示」大概不是天主唯一的做法,但祂卻常「會具體地表示」,例如在舊約,祂以約櫃表示祂的臨在,在新約,耶穌寬恕人時明明 說出 「你的罪已赦了」(谷/可2:5),祂接納那些被人遺棄,沒有人「敢」和「肯」觸摸他們的痲瘋病人(「接納」是看不見的),醫治他時,耶 穌(故意) 「伸手撫摸他」(谷/可1:41),讓那被醫治肉身病苦的人也具體地體會到祂(看不見)的接納和不遺棄,恢復了他的尊嚴,也醫治了他的心 靈!教友透過 宗/使徒們看得見的覆手,就領受了看不見的聖神/聖靈(宗/徒8:17,19:6)。天主看不見的恩寵/恩典,透過有形可見的標記(包括 行動、說話、一些 物件,如水、油等等)具體地表達了出來。
  14. C)總結

  15. 聖事就是如此,恩寵(內在的)與標記(外在的)不可分割地連在一起,若將它們硬拆開來,把聖事的「外在有形可見」的標記架空出來當作 是一堆空 洞的儀式禮節,當然可以講到好像天主教生按白造一些聖禮出來,或說「聖經並沒有說人照著這些聖禮來做便可得救/得到恩寵」,「這只會叫人 相信聖事本 身,而不是相信神本身」云云,但這已不是天主及天主教的聖事的原來意思了。
  16. 不幸,有時人們(包括基督教和天主教人士)講述聖事時較著墨於外在的禮節,講到聖事好像只是一堆儀式,若被不明箇中道理的人看到,這 種表達可 能會引起別人的誤會。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0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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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洗禮使人得救,並非見證這麼簡單

  1. 誤解者否認天主教聖洗聖事能使人重生得救,他引用羅6:3-4聲稱:「洗禮乃是我們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的一個公開見證,表徵 我們裡面 的一個 屬靈經歷」,他又以那個與主同釘的強盜雖未領洗,卻只有信,便可得救(參閱路23:33-43),作為例証,認為得救只靠「信」,無需洗 禮。本人謹以下文 回應。
  2. A)「信」與「洗」常連在一起

  3. 在初期教會,信(包括悔改皈依[1] 和信從耶穌)與洗禮是連在一起的。耶穌升天前派遣門徒宣傳福音時,就說:「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谷/可16:16) 教會遵行祂的吩咐,伯多祿/彼得第一次宣講後,三千人信主,他們向伯多祿和其他宗/使徒說:「諸位仁人弟兄!我們該作甚麼?」伯多祿便對 他們說: 「你們悔改罷!你們每人要以耶穌基督的名字受洗,」為甚麼這樣做呢?或問這樣又有甚麼效果?伯多祿下一句說話就表達了出來:「好赦免你們 的罪過, 並領受聖神的恩惠。」(宗/徒2:37-38)可見洗禮能使人「赦免罪過」及「領受聖神的恩惠」。領受聖神的恩惠[2] 就是泛指使人成為天主子女(迦/加3:26)、 與基督同為承繼者(參閱羅8:15-17)、義人(格/林前6:9-11)、聖神的宮殿(格/林前6:19)、基督的肢體(參閱格/林前 12:12- 27)、新的受造物(格/ 林後5:17)……
  4. 信與洗禮密不可分,甚至在聖經中,「信」與「洗禮」互換地使用,即有時說人因信德而得救,有時說人因洗禮而得救,例如迦/加 3:26-27就 說: 「其實你們眾人都藉著對基督耶穌的信仰,成了天主的子女,因為你們凡是領了洗歸於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成了天主子女」和「穿上基 督」兩 個講法基本上是同義的,一個人不論是「成了天主子女」或是「穿上了基督」都是承受天國恩許的人,如此說來,迦/加3:26-27的「領了 洗」和「信仰耶 穌」也是一樣使人得救的;獄卒一家聽了主的聖道,當夜就「領了洗」,他們便因「信了主」而滿心喜歡(參閱宗/徒16:30-34),信與 洗禮就是這麼密切 ,信的就會洗禮(參閱瑪/太28:19,宗/使16:30-34,宗/徒19:1-7等),信是洗禮的基礎,信所帶來的成義效果,在洗禮 中「實現」 (actualize)出來 。今日天主教在聖洗的禮儀中,學完道理(通常至少一年,有些年半,甚至兩年)的成人候洗者也要先表明「棄絕罪惡」及「宣認信仰」, 然後才洗禮。
  5. B)洗禮是個怎樣的公開見証

  6. 誤解者引用羅6:3-4,認為:「洗禮乃是我們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的一個公開見證,表徵我們裡面的一個屬靈經歷」。我們祈禱 (尤其是 在人前祈禱) ,在某個角度下都是「一個公開見證」,但祈禱主要是不是在於「作個公開見証」呢?應該不是吧!我們不是為給人公開見証才祈禱哩!祈禱主要 是為與天主交談, 「公開見証」只是次要的、附帶的,這個祈禱的「公開見証」見証著一個人與天主交談。
  7. 祈禱如此,洗禮亦然。洗禮時的「公開見証」見証著甚麼呢?僅是對眾人公開見証自己已經信主了麼?正如誤解者那段說話所言,是見証著 「洗禮乃是 我們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換句話說洗禮給人帶來重生,洗禮的「公開見証」正是見証著「我們裡面的一個(藉洗禮使我們得以重生) 的屬靈經歷」。
  8. 誤解者既然也有這個「洗禮給人重生」的意思,他又否認天主教聖洗聖事能使人重生得救,看來真是個誤會了。
  9. C)一些論及「洗禮使人得以重生」的聖經

  10. 在哥/西2:12就有相同的講法:「你們既因聖洗與他一同埋葬了,也就因聖洗,藉著信德,即信使他由死者中復活的天主的能力,與他一 同復活 了。」 鐸/多3:5也是這麼說:「祂救了我們,並不是由於我們本著義德所立的功勞,而是出於祂的憐憫,藉著聖神所施行的重生和更新的洗禮,救了 我們」, 而若/約3:5亦表明「人除非由水和聖神而生,不能進天主的國」。
  11. D)初期教會的經外憑証

  12. 有怎樣的信仰,就會有怎樣的信仰表達/流露,聖經若有洗禮使人赦罪得救的道理,教會也會有與此吻合的做法, 它們可見諸於經外文獻等憑証。
  13. 經外的文獻和初期教會的洗禮池樣式也表達出洗禮使人赦罪重生,實現救恩的思想。約寫於主後150年的猶斯定《第一護教書》第61章就 提及「凡 被說 服而相信我們所教所說無一不真,而願意做到依照實踐的那些人,……於是他們又給我們帶到那有水的地方,他們就得了重生,正如我們以先得著 一樣。因為 ,他們領受的水洗是奉著宇宙之父和主的上帝,和我們救主耶穌基督,和聖靈之名。」[3] 第66章講論聖體/聖餐時,也談及洗禮有赦免罪孽得到重生的效能, 它這樣說:「在我們當中通稱這個餐食為感謝獻,分享此餐的人,只限於相信我們所教導的是真理,而已領受了為赦免罪孽得到重生的洗禮,並且 實踐基督 所吩咐的生活的那些人。」 [4]
  14. 至於發現到的洗禮池,例如大約在主後232年,敘利亞Dura Europus基督徒將一所民居改建,以供教友聚會之用,裏面設有一個像墓穴般(同死同葬) 的坑形洗禮池,牆上又畫上原祖犯罪、善牧耶穌尋找亡羊的圖畫,表達出洗禮是重獲新生。大約在主後四世紀,又有八角形的洗禮場所(及洗禮 池),在一 週的第一天,即第八天,耶穌由死者中復活,所以「八」有「復活」、「新生」、「新天地」的意思,而且正如伯/彼前3:18-22所說的, 在預表聖洗的洪水 中,經過水而得救的只有八個生靈,因此「八」又表示「永恒的救贖」。 [5]
  15. 尼西亞信經的末段也有這樣的一句:「我承認赦罪的聖洗只有一個」(天主教版),此句的基督教版則是「我承認為赦罪而設立的獨一洗 禮」, [6]可見洗禮能「赦罪」,能恢復天主與人被罪所破壞的關係,使人重新活於天主的慈愛和恩寵中。
  16. D)那悔改的強盜也已「領洗」

  17. 信與洗禮連在一起,如果一個人信了主之後,卻像那與主同釘的強盜,或想領洗卻在沙漠裏連一滴水也找不到,根本沒機會受洗就死了,如 何? 他能得救嗎?天主是明白事理的,祂看人的心,這些在特殊情況下沒機會受(水)洗的人可以得救,他們也已「領洗」,他們所領的洗禮是「願 洗」。
  18. 洗禮有三種:水洗、願洗和血洗。「水洗」即我們平時所講的、用真正的水給人所施行的洗禮,這是正常情況下的做法;「願洗」和「血洗」 則是在特殊情況下發生的,「願洗」就是那些信主有洗禮意向卻沒機會領(水)洗就死去的人的一種洗禮,對他們來說,他們跟隨耶穌、信主的意 願, 已使他們洗了禮,如果這些人有機會領(水)洗,相信他們也必定會接受。未領(水)洗的人為基督、為信仰而捨生,則屬「血洗」, 他們在信德裏死去。

[1] 皈依(conversion)已含有悔改

[2] 宗2:38的「聖神的恩惠」,其大前題是充滿聖神,故有其後的成為基督第二,赦罪,有寵愛,成為聖神的宮殿…等效果

[3] 謝扶雅譯,《基督教歷代名著集成.基督教早期文獻選集》,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95,三版,第452頁

[4] 同3,第456頁

[5] 詳見羅國輝編,《東西方教會入門禮圖片及歷代洗禮池式樣含意》,香港教區禮儀委員會辦事處,1996

[6] 陶理博士主編,《基督教二千年史.自第一世紀至當代》,香港,海天書樓出版,1997,第177頁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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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洗禮--由水和聖神而生

  1. 耶穌說:「人除非由水和聖神而生,不能進天主的國。」(若/約3:5)誤解者反對天主教的洗禮,指這裏「所說的水並不是指洗禮,而是 指 神的道、神的話、基督寶血洗淨之能力」,又說:「水是指『聖神/聖靈』的本身而言,所以在此節的前後也說『從靈生的』。絕不是指物質的水 洗 禮,而是指屬靈的事情。」容小弟在此回應。
  2. 如像誤解者那段說話所言,若/約3:5「所說的水並不是指洗禮,而是指神的道、神的話、基督寶血洗淨之能力」,若望/約翰乾脆可以用 「聖言/道」這個字(若/約1:1)來表示神的道、神的話,用「血」這個字(若/約一1:7及5:6,羅3:25)來表示基督寶血洗淨 (及救贖)之能力, 實在他也曾用過「聖言/道」(若/約1:1)和「血」字(若/約一1:7及5:6),而其他聖經作者也曾用「血」字與基督救贖相連(例 如:羅3:25)。 由此可見若望/約翰用「水」字並不是指神的道、神的話、基督寶血洗淨之能力。
  3. 說耶穌行神蹟時,為甚麼我們不講「我們所信的主耶穌是在二千年前在白冷出生,生於童貞女瑪利亞,又曾有三王來朝……」云云,因為這些 「耶穌童年史」不僅大家都知,更重要的是當我們說祂行神蹟時既用不著、也不強調這些童年資料,所以無謂浪費紙張, 寫下在此處不用說出的東西。
  4. 在若望/約翰福音中,水固然象徵聖神/聖靈(若/約7:38-39),但也不是不能指物質的水。耶穌和若望/約翰肯定知道有「水洗」 一事 (指用物質的水施行洗禮一事)。如果在若/約3:5-6中的「水」純粹只是象徵聖神/靈,那麼,何需浪費紙張重覆說:「由水和聖神/靈而 生」, 倒不如省些功夫乾脆說:「由聖神/靈而生」好了。聖經作者這樣說,正好表明了(物質的)「水洗」的重要性。
  5. 須知道在二千年前寫書/寫字不像今日般方便和便宜,可以有原子筆,又有塗改液,在電腦上作文還可隨處增刪和調動文句,相比之下,那時 寫字在羊皮紙和紙草紙上近乎今日雕刻一樣(麻煩辛苦多功夫),而且紙張又不便宜,流傳和攜帶亦不方便(沒影印機,沒電腦碟),所以當時寫 文 時通常用字都會「揀過」,不會隨便落筆,多餘的字更加不會寫下去,所以,在此寫下「水」字必定不是僅指聖神/靈。
  6. 況且歷來的教父(Justinus,Origenes……)都根據若/約3:5-6來證明聖洗的重生效果,而經外的文獻和初期教會的 洗禮池樣 式也表達出洗 禮使人重生得救、實現救恩的思想(見拙作「(F2)洗禮使人得救,並非見証咁簡單」)。
  7. 「由水和聖神/靈而重生」一句也正好表明在舉行用(物質的)水所施行的洗禮的同時,正是靠聖神/靈的力量使人重生。這與「在此節的前 後也說『從靈生的』」並無衝突。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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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有關「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的討論

  1. 承接著拙作「(D4)回應《天主教的真相》第九章--士林神學的因信成義」及「(F2)洗禮使人得救,並非見証這麼簡單」的討論,誤 解者反 對天主教「聖洗可使人重生得救」的看法,認為谷/可16:16雖明言「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但不信的必被判罪」,但這節聖經絕無洗罪叫人 得救的作用, 原因有二:(1)經文前部份,若然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為什麼天主教又信人受洗後,若犯至於死的罪(若/約一5:16)又不能得救呢?誤 解者認為這是 不合理的,自相矛盾的。(2)經文後半部份講明不信的必被判罪,那麼反過來說,經文也即是說信的不必被判罪了!所以,他認為天主教解錯這 句經文, 天主教的聖禮觀也絕不合乎聖經!容小弟在此回應。
  2. 「信」與「洗禮」連在一起的,在正常情況下,信而受水洗,在特殊情況下,只有「信」而沒有「水洗」也成,這已在拙作「(F2)洗禮使 人得救 ,並非見証這麼簡單」第12及第13點交代了,在此不贅,天主教認為人一信(而受洗)主便因信成義/稱義,得救了,所以的確是「信而受洗 的必要得救」 ,他在信(而受洗)這一刻已白白領受了十架救贖罪赦的恩典。
  3. 如果一信主(而受洗)之後,立刻死去,便可直入天堂,可是,有多少人「一信即死」呢?信了但未立即死去的人仍在世上生活,天主教肯定 天主 賜人自由,未信未受洗的人及已經信而受洗的人全都不是扯線公仔,他既有自由,就(隨時)有犯罪遠離天主的可能,換句話說,(已信而受洗得 救了的) 基督徒可以拋棄他已經得到的救恩,迦/加5:21,希/來6:4-8及希/來10:26-31等處已明言此事,小弟未看出聖經何處有「一 次得救永遠得救」 這八個大 字字面意思的教導哩!
  4. 谷/可16:16的下半句「但不信的必被判罪」本身就已是上半句「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的「反過來說」,若要將「但不信的必被判罪」 再反過來 說 的話,相信也應是返回「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去,結果又是支持了天主教「聖洗可使人重生得救」的看法。
  5. 若如誤解者所反過來說的成為「信的不必被判罪了」,那麼誤解者是說聖經所載保祿/保羅的做法不正確嗎?格/林前顯出這個已信了主的教 會也不 太完美,其5:1-5記載教友們信主之後,竟有亂倫之事,以致保祿/保羅譴責,甚至將那人逐出教會,並聲言是「因我們的主耶穌的名來判決 行這樣事的人」 !這段聖經足以証明信了主之後,信徒也有被判罪的可能,而且這段聖經是將「信」與(有沒有)「愛/好行為」分開的明証,信了之後,(信 徒)會有可 能「沒有好行為」,且會因此而被判斷。
  6. 看來,天主教(和小弟)對因信成義/稱義和聖洗等課題的理解,都有穩妥的聖經論據和理由哩!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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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 科爾乃略/哥尼流的特殊受洗個案

  1. 誤解者認為人之所以得救,是天主/神直接白白的拯救,絕非透過聖禮(指聖事),他認為天主教所尊崇的宗/使徒伯多祿/彼得,在科 爾乃略/哥尼流的得救事上,也對眾人見證了「不受洗、單因信就永遠稱義得救」這一點了(宗/徒10及11章),因為當宗徒/使徒伯多祿/ 彼得向科爾乃略/哥尼流一家講道傳福音之時,聖神/靈便降在科爾乃略/哥尼流一家人身上,叫他們領受聖神/靈得救了,但他們是全未受洗 的人,而且是在這事以後,伯多祿/彼得才為他們受洗!對於這一點,小弟有以下的回應。
  2. 宗/徒10所載聖神/靈在科爾乃略/哥尼流等人領洗前降臨在他們身上,他們並因此說起各種方言(接著他們便領了洗),是一個特殊的 例子。縱觀整卷宗/徒,誰也會看到在正常情況下,聖神/靈是藉著洗禮才賜下的(宗/徒 2:38-41,8:16,9:18-19,19:5-6),至於其 他有關 洗禮的記載(宗/徒8:16,16:15,16:33)沒說出聖神/靈這恩惠是在洗禮之前還是之後賜下,大概是因為這對其記述(上下文/ 內容)意義不 太,所以沒有提及。天主是一切的主宰,又是全能的神,祂定出在一般情況下所使用的法則和規律,亦不是為了限制自己,祂當然可以在有需要 的時候變更一些次序。
  3. 在科爾乃略/哥尼流個案中先賜聖神/靈,接著才洗禮,宗/徒11:17-18可謂表達出這特殊事件的意義:「『……所以如果天主賜給 了他 們同樣的恩惠,如同給我們信主耶穌基督的人一樣,我是什麼人,能阻止天主呢?』眾人聽了這話,才平靜下來,並光榮天主說:『原來天主也恩 賜外邦人悔改,為得生命。』」(亦可參閱宗/徒10:47-48)--那就是救恩不局限於猶太人,外邦人也可得救。
  4. 未有科爾乃略/哥尼流事件之前,所有教友都是猶太人,他們抗拒外邦人之心極重,且以為只有猶太人才可得救,若有人認為外邦人可以加 入教會,那就肯定會受到質疑(的確也是如此,見宗/徒11),所以聖神/靈以這一強而有力的特殊行動,幫助伯多祿/彼得接受外邦人加入教 會 ,既是聖神/靈要外邦人也得救,猶太信徒當然要接受(宗/徒11:18也反映出這一點來)
  5. 科爾乃略/哥尼流事件與宗/徒10:1-16(即這事件開始之前)伯多祿/彼得的神視互相吻合--禁食不潔之物的法律能使猶太人和 (他們視 為不潔的)外邦人分開,保持聖潔,天主藉此異像使伯多祿/彼得看到潔與不潔的東西可以一起吃,表明此禁令已經廢除,而外邦人也可與猶太人 一 起分沾救恩。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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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 鐸/多三5的「重生的洗」

  1. 天主教也用鐸/多3:5來支持聖洗聖事能使人重生得救,誤解者反對這種看法,他引述鐸/多3:5-7(和合本)之後說: 「這裡也是指聖神 /靈重生我們時的洗,即3:6-7的我們得稱義永生時的『聖靈的澆灌』,其實三節都是形容我們得救時的情形的。」
  2. 小弟現先將和合本的鐸/多3:5-7引述出來:
  3. (a) 鐸/多3:5 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

    (b) 3:6 聖靈就是 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

    (c) 3:7 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或譯:可以憑著盼望承受永生)。

  4. 既然誤解者也說「這裡也是指聖靈重生我們時的洗」,無疑即是在說「聖靈重生我們」與「洗(禮)」是連在一起的了! 這也是誤解者所引用的和合本的字句--「藉著重生的洗」,它正指出聖洗聖事使人重生。
  5. 鐸/多3:6-7是保祿/保羅在提及「重生的洗」之後,講論聖神/靈的「來源」及指明聖神/靈是「厚厚地」賜給我們, 並說出天主這樣作的目的是「好叫」人因他的恩寵成義云云。 這兩節聖經與鐸/多3:5的「洗(禮)使人重生」並無衝突,因為信徒正是在洗禮中「由水和聖神」而重生成義得救(若/約3:5), 「赦免罪過,並領受聖神的恩惠」(宗/徒2:38),得以成為天主的子女,作為天主永生產業的承繼人(若/約1:12, 羅8:14-17,迦/加4:6-7)。
  6. 若誤解者將這三節聖經理解成「聖靈重生我們時的洗,即3:6-7的我們得稱義永生時的『聖靈的澆灌』,其實三節都是形容我們得救時的情形的。」 按小弟個人的淺見,認為亦無不可,反正天主教也教導洗禮是藉聖神/靈的大能才有此給人重生得救的效果, 若誤解者不喜歡叫它作「使人重 生的洗」,而喜歡稱之為「聖靈的澆灌」,小弟樂意尊重,的確,這三節都是形容我們「受洗得救」時的情形的。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0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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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 嬰孩領洗並不違反聖經,也算不上剝奪子女的信仰自由

    A)部份基督新教也有嬰孩領洗

  1. 誤解者反對天主教給嬰孩付洗,但據筆者所知,在基督教方面,至少長老會、聖公會、信義會和循道衛理聯合教會也有嬰孩領洗的做法。

    B)有理由相信嬰孩領洗並不違反聖經

  2. 聖經內沒明言「有」或「沒有」、「要給」或「不要給」嬰孩領洗,但聖經……
    1. 明言天主的恩許不僅賜給我們,也給我們的子女(參宗/徒2:38-39)。
    2. 記載耶穌樂意親近「嬰孩」,並表示「讓小孩子到跟前來,不要阻止他們!因為天國正屬於這樣的人」(路18:15-17,另參谷/可10:13-16,瑪/太19:13-15)。
    3. 記載了全家受洗的例子(參格/林前1:16,宗/徒16:31-34,宗/徒18:8), 也有因為一個人信主而全家立即歸主受洗的例子(參宗/徒16:14-15,在此例子中,聖經並沒說她的家人是先聽道,然後才一起受洗); 如果這些家人中,包括有剛會懂事的兒童,和未開明悟的嬰孩,那麼,「全家」領洗時會包括他們在內,也不出奇。
    4. 在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天主吩咐所有以色列男子出生後第八天就要受割損(參創17:12), 這是與天主訂立盟約的標記(參創17:11),是屬於天主和成為祂子民一份子的象徵(參出12:43-50); 在新約時代的教會中,洗禮相當於舊約的割損(參哥/西2:11-13)。
  3. 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嬰孩領洗並不違反聖經,甚至吻合聖經的精神。
  4. C)教會的嬰孩洗禮

  5. 教會對天主有如此這般的信仰,就有如此這般的信仰生活(聖傳),它被記錄下來而成為靜態的文字(聖經); 聖傳與聖經猶如真人唱出的一首歌,與按著這次演唱所寫下來的歌詞曲譜,可以互相照明 [F7註1] 。 早期教會若有嬰孩領洗之舉,亦可印証上述聖經的意思。
  6. 實在,自第二世紀起,已可明顯証實有嬰孩領洗之舉,且是慣常的做法,歷代教會亦為嬰孩授洗, 這個做法亦得到第二世紀的聖依勒內/愛任紐(St. Irenaeus,約135-203)、 奧利振/俄利根(Origen,約185-253)及眾多教父的肯定 [F7註2]
  7. 嬰孩之所以能領洗,是賴「教會的信仰」,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其父母至少一方必須是教友,嬰孩才可領洗, 若父母沒有信德或不保證嬰孩的信仰培育,則教會會延遲甚至拒絕給嬰孩施洗。
  8. 而教會之所以給嬰孩施洗,是基於天主願意所有人得救和基督救恩普遍性的信念,即天主要人人由耶穌基督獲得永生。 正如《天主教教理》第1250號所言: 「嬰孩在誕生時已有墮落的人性,並被原罪所玷污,因此他們也需要在聖洗聖事中重生,好能由黑暗的權勢中獲得解放, 被帶入天主子女的自由國度,因為全人類都蒙召進入這國度。嬰孩洗禮尤其顯示出天主無條件地施予的救贖恩寵。……」
  9. D)給嬰孩領洗,算不上剝奪他選擇信仰的自由

  10. 嬰孩未懂得選擇,父母總是將最好的給他! 父母給自己的嬰孩飲某牌子的奶粉、穿某件衣服……這一切都沒有先詢問他(們)的意見和先徵求他(們)的同意, 也沒有人會認為父母這樣做是剝奪了嬰孩的自由; 同樣,父母給自己的嬰孩領洗,也不算是剝奪他(們)選擇信仰的自由。
  11. 再者,將來他(們)長大了,到初領聖體及領堅振的時候,他(們)有機會自行宣認信仰,自行確認跟不跟隨主耶穌基督。
  12. 若說嬰孩領洗算得上是剝奪他(們)選擇信仰的自由,而應反對,那麼,父母帶自己的嬰孩返教會, 或在家中按聖經的教訓來培育他(們),引導他(們)認識天主,好作主的門徒,或把他(們)呈獻、奉獻給天主……, 這一切其實也不該作,因為它們即使是重點完全只在父母身上,而毫不在於子女, 但也是在嬰孩沒有表示接受(或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所以,同樣是父母替嬰孩作出決定,剝奪了他(們)選擇信仰的自由。

詳參本網站的『(A1)淺談聖經、聖傳及誰是「新教」』, http://www.catholicworld.info/sameroot/A.html#A1

羅馬教廷信理部於1980年頒佈的《嬰孩洗禮訓令》第4-10號及其相關的註釋,列出了部份的資料,但已相當豐富, 此文件的中譯本可下載於http://catholic-dlc.org.hk/baptism_04.doc。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2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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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 天主教也有浸洗

  1. 誤解者從「天主教原委(摘自《羔羊快來》)」(作者及出版年份不詳,以下簡稱「原委」)的第三章「天主教的教義」第八點「洗禮」 一項,指天主教舉行洗禮時用注水/倒水式是不對的。「原委」這樣說:「聖經原文是受浸。洗禮是從天主教來的,主後250 年,他們爲病人施 洗,在頭上點水以代。他們認爲一個人若不受洗就不能得救;但病人又不能浸,所以他們¬想出一個“妙法”,在病人頭上點水三次,表明奉聖父 、聖子、聖靈之名給予施洗。爲此,他們爲嬰兒施洗。有一次,有一個神父將樹枝浸在水中,拿起來向士兵一揚,揚了幾次之後,幾十萬士兵都 受了洗了。從5世紀開始,他們就把洗禮看爲合法的,不再受浸了。其實水禮不是爲赦罪的,試看十字架上的強盜並沒有受浸,但耶穌對他說: “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裏了”(路23:43)。
  2. 「原委」反對天主教的地方很多,諸如:聖母、拜偶像、教宗地位、冊封聖人、告解、彌撒、守齋、煉獄……這些課題及嬰兒洗禮、洗禮 是否為赦罪重生等問題,小弟已在其他討論中已有澄清,在此只想就上述「注水/倒水禮」及一些年份的問題回應一下。
  3. A)有關「年份」的問題

  4. 誤解者在與小弟討論時提及「原委」第二章「天主教的來歷」,其結論說:「……因此,天主教是從君士坦丁以後才興起,正式成立天主 教是以大格理高裏當教皇開始(590年)。換言之,主後590年以前是沒有天主教的。以前都是稱爲“基督教”。主後130年,宣佈羅馬教 爲獨一 的教會。」他又提及「原委」第三章「天主教的教義」第十五點「煉獄」一項說:「他們又發明“煉獄說”。主後593年,也就是天主教成立的 第三年,他們始創“煉獄”教義,……。」
  5. 很明顯,「原委」認為天主教是始於主後590年的,在此之前「是沒有天主教的。」可是,「原委」怎麼又說天主教在主後250年開始用 注 水禮為病人施洗呢?!豈不矛盾?!
  6. B)有關「注水/倒水禮」

  7. 拙作「(A1)淺談聖經,聖傳及誰是『新教』」第2點已交代了初期教會就是天主教。雖然在最初幾個世紀,教會舉行洗禮時主要都用 浸禮,但注水/倒水禮並非不存在。在主後第一世紀內成書的《十二宗徒訓誨錄》(Didache)就記載初期教會已有注水禮的做法,其第7 章寫道: 「論到洗禮,當這樣做:先將以上所說的一切事學習過了,然後到流動的水裏『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施行洗禮』(太廿八19);但如沒有流動的 水 ,也可以用別的水施洗,若是不能用冷水,熱水也可以。若是涼水和溫水都沒有,就可以三次用水注在頭上,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去做。而在洗禮 之前,施洗者與受洗者都當禁食,有別人能同行此,亦好。你要囑咐受洗的人,在受洗前一兩天禁食。」 [1]
  8. 「聖洗」一詞的希臘文(聖經原文)能指「浸」和「洗」。有基督教學者在註解哥/西2:12的「受洗」一詞時指出:「歷史上有三種洗禮 方 式被採用:點水禮、澆水禮、浸水禮。其中浸水禮最普遍被接受,以其最能表達羅六3~5的內涵意義。但浸水禮不應為唯一的方式。希臘原文有 兩 個意思:(一)浸(二)洗(見可七4;來九10)。五旬節那天有三千以上的人就地同時受『浸』禮,幾乎是不可想像的(徒二 38,41)。」[2]
  9. 時至今日,天主教都有浸洗,1983年公佈的《天主教法典》第854條說:「洗禮當用浸水洗或倒水洗施行,並應遵守主教團的規定。」 [3] 「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第22號說:「洗禮可採用浸水式或倒(注)水式,兩者皆合法;但浸水式更恰當地表達參與基督的死亡和復活。」 [4] 「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禮典導言」第32號說:「以水施洗既是表達奧妙地分享基督的死亡和復活,那些信仰基督之名的人,因基督之名藉洗禮而 死於罪惡,復活並得永生,為此,這含義應在洗禮中充份表達出來。洗禮應選用浸水式或倒(注)水式,視乎那種方式較適合個別情況,以便在 不同的傳統和環境中,可清楚瞭解水洗並非純粹的潔淨禮,而是一件使人與基督結合的聖事。」[5]在香港使用的聖週禮儀用書談及在復活慶典 夜間 禮儀舉行聖洗聖事時便說:「主禮付洗時把受洗者全身或頭部浸入水中三次,隨即扶起,每次呼號一位聖三的名字。 主禮:(某某),我因父 (浸第一次)及子(浸第二次)及聖神之名(浸第三次)給你付洗。…若行注水洗禮,受洗者把頭傾斜,主禮從池中取洗禮用水,注在被候洗者頭 上三次,每次呼號一位聖三的名字。 主禮:(某某),我因父(注第一次水)及子(注第二次水)及聖神之名(注第三次水)給你付洗。」[6]
  10. 可惜,礙於環境,不是每間聖堂都有可供人浸洗的洗禮池!在香港,青衣聖多默宗徒堂有仿效主後五世紀的十字坑形洗禮池,基本上可以浸 洗, 也許洗禮池還是細小了一點,未必能讓每一個人全身浸入水中,故多是走下池去,然後在額上倒水。葵芳的聖斯德望堂有圓型的活水洗禮池, 可供浸洗。

[1] 《基督教早期文獻選集》,三版,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95,第267頁。

[2] 周天和及楊東川合著,《腓立比書.歌羅西書》(中文聖經註釋第37卷),初版,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97,第383頁。

[3] 《天主教法典──拉丁文中文本》,再版(縮本),中國主教團秘書處編譯,台北:天主教教務協進會出版社,1992。

[4] 「基督徒入門聖事總論」(羅馬聖禮部於1969年頒佈,1973年修訂後再按1983年法典修正),轉載於《門(聖洗及堅振聖事──法典條文 註釋)》,香 港教區禮儀委員會辦事處編譯及出版,1996,第191頁。

[5] 「基督徒成人入門聖事禮典導言」(羅馬聖禮部於1972年頒佈,按1983年法典修正),轉載於《門(聖洗及堅振聖事──法典條文註釋)》, 香港教區禮儀 委員會辦事處編譯及出版,1996,第208-209頁。

[6] 《聖週禮儀》,香港教區禮儀經文修訂小組編輯,香港:香港公教真理學會,1986,第121-122頁。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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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 「聖體聖血是耶穌的肉和血」的聖經及經外文獻論據

  1. 《天主教教理》第1374條引述脫利騰(或稱特倫多,或稱天特)大公會議的文獻(DS1651)說:「『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和 血,連同祂 的靈魂和天主性,即整個基督,真正地、真實地、具實體地』蘊藏於至聖的感恩(聖體)聖事之內。」
  2. A)聖經論據

    甲--對觀福音

  3. 耶穌是天主、是神,在最後晚餐時祂以自己的大能,祝聖餅酒成為祂的聖體和聖血,祂拿起麵餅說:「這是我的身體。」麵餅就成了祂的身 體,當祂拿起杯葡萄酒說:「這是我的血。」葡萄酒就成了祂的血,對觀福音(瑪/太26:26-29,谷/可14:22-25,路 22:14-20)已清楚 記載此事 ,我們在彌撒中,神父呼求聖神,祝聖聖體聖血時的經文,亦是取自這些聖經,大家耳熟能詳。耶穌是天主,祂可以治病驅魔、復活死人、平息風 浪、以五餅二魚餵飽數千人,祂絕對可以建立這件聖體聖事--將餅酒祝聖為祂的聖體聖血。
  4. 曾有人認為,耶穌雖說的「這是我的血」,其實它只是「葡萄酒/汁」,因為耶穌在祝聖餅酒成為祂的聖體聖血之後,接著便說:「我告訴 你們:從今以後,我不再喝這葡萄汁了直到在我父的國裏那一天,與你們同喝新酒。」(瑪/太26:29)但是根據聖經學者的研究,最後晚餐 是猶太 人的逾越節晚餐,當中會分為四個部分,每個部分飲一杯酒,在飲第二杯酒之前,吃餐的人會唱聖詠(第113及114篇),在斟上第四杯酒之 後,他們 又會再唱聖詠(第115-118篇),唱完聖詠,晚餐就結束。那麼,耶穌將第幾杯酒祝聖為聖血呢?聖經學者指出應該是稱為「祝福之杯」的 第三杯酒 ,保祿/保羅在格/林前10:16講述主的晚餐時,也提及「祝福之杯」這個名字,他說:「我們所祝福的那祝福之杯,豈不是共結合於基督的 血嗎?」 那麼,耶穌所說的:「從今以後,我不再喝這葡萄汁了直到在我父的國裏那一天」,原來是對第四杯酒說的,耶穌在第三杯祝聖聖血,而不是祝聖 第 四杯,那麼,第四杯當然是「葡萄酒/汁」了。緊接著耶穌這句「不再喝葡萄汁」說話的下一節聖經也可印證這一杯是第四杯,那裏說:「他們唱 了 聖詠,就出來往橄欖山去。」(瑪/太26:30)去橄欖山,因為晚餐吃完了,斟第四杯之後,就唱聖詠,唱完之後,晚餐就結束。[1]
  5. 乙--若望/約翰福音

  6. 若望/約翰福音沒記載最後晚餐,但它在第六章便論及聖體聖事,耶穌清楚地說:「我是從天上降下的生活的食糧;誰若吃了這食糧,必要生 活直到永遠。我所要賜給的食糧,就是我的肉,是為世界的生命而賜給的。……你們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祂的血,在你們內,便沒有生命。 (51-53節)誰吃我的肉,並喝我的血,必得永生,……因為我的肉,是真實的食品;我的血,是真實的飲料。誰吃我的肉,並喝我的血,便 住在我內 ,我也住在他內。……那吃我的人,也要因我而生活。這是從天上降下來的食糧,……誰吃這食糧,必要生活直到永遠。(54-58節)」(若 /約6:51- 58)
  7. 曾有人以為「我是從天上降下的生活的食糧」只是個比喻,就像若望/約翰福音中多個「我是」一樣;亦有人認為所謂「要吃祂的肉和飲祂的 血,才有永生」,其實不是照字面所說的「實際的吃肉和飲血」,卻只是個寓意,打個比喻,藉此象徵地表示「要信耶穌,才有永生」。
  8. 無疑,得永生是要靠信仰耶穌,但是上述所引的耶穌講話(若/約6:51-58),第51和53節中的「吃」字,其原文(希臘文動詞 phagein) 是「吃、食」之意,但在緊接下來的54-58節,耶穌卻用另一個含有「咀嚼、噬、嚙、細咬」意思的「吃」字(希臘文動詞 trogein),祂用兩個不同 的「吃」字來表達同一件事,兩字互相對照,就顯出和確定了「吃(耶穌的)肉」是實際的、真實的、真正的,並非象徵或比喻的意思;[2] 就如保祿/ 保羅談及其生死問題時說:「我或生或死,總要叫基督在我身上受頌揚。……我正夾在兩者之間:我渴望求解脫而與基督同在一起:這實在是再好 沒 有了;但存留在肉身內,對你們卻十分重要。」(斐/腓1:20-23),當中的「生」與「存留在肉身內」互相對照,「死」也與「與基督同 在一起」 互相對照,就顯出和確定了詞句的意思(在這裏是指活下去的「生」和逝世的「死」)。
  9. 此外,當時的聽眾明白耶穌的說話嗎?知道耶穌所說的食糧是祂的肉和血,而非餅酒和比喻嗎?是的,他們聽得明白,知道耶穌要賜的食糧就 是祂的肉和血,否則他們不會說:「這人怎麼能把他的肉,賜給我們吃呢?」(若/約6:52)而且,最後他們因為耶穌那麼清楚地說上述的 「要吃喝 祂的血肉,才有永生」而起了反感,並離祂而去。之後耶穌有甚麼反應呢?祂遷就聽眾,改口說「肉和血只是個比喻,只是指餅酒而已」嗎?不! 耶 穌沒有更改祂的說話,祂讓不信的人離去(若/約6:60-71)!由此可見,祂所說要賜下的食糧,確是祂的肉(聖體)和血(聖血),並非 說個比喻。
  10. 退一步說,如果「吃喝耶穌的體血」真的只是個寓意,那麼,按「以經解經」的原則,「吃肉」、「飲血」的意思也不是(叫人)「信仰耶 穌」 ,而是「攻擊」、「傷害」一個人。所謂「以經解經」,即是如果在福音書上有些字的意思不清楚,那麼,便從另一段聖經(如:先知書、保祿/ 保羅 書信……)看看這個字是怎樣運用,有何含義,由此便可知道在福音書上這個字的意思了,以現在討論的「吃肉」、「飲血」為例,詠/詩 27:2講及天 主保護自己時,就說:「當惡人前來攻擊我,要吃我的肉時,我的對手,我的仇敵,反而跌倒斷氣。」米/彌3:3-4指責以色列的領袖欺壓老 百姓時, 就說:「然而他們惡善好惡,從平民身上剝下他們的皮,從骨頭上剔下他們的肉。他們吞食我百姓的肉,剝去他們的皮,折斷他們的骨頭,將他們 切成 碎塊,如釜中的肉,如鼎中的肉。當他們呼求上主時,上主決不俯聽他們;反要掩面不理他們,因為他們行了窮凶極惡的事。」依/賽 9:18-19講及以色 列人犯罪,以色列民族內不同支派互相攻擊,就說:「無人撫恤自己的弟兄,各吃自己近人的肉」。所以,如果耶穌這句「吃祂的肉,飲祂的血, 才得 永生」真是寓意的話,那麼,耶穌即是叫人「攻擊祂,傷害祂,才得永生」?!因此,寓意之說根本不能成立。
  11. 丙--保祿/保羅書信

  12. 既然教友所領的不是普通的餅酒,而是主耶穌的聖體聖血,領的時候應當虔敬,而且沒有罪過,因此,聖保祿/保羅在格/林前 11:23-26教訓 該城 教友應當懷著正確態度領主時,就引述耶穌建立聖體聖事時所說的話,並在格/林前11:27-29指出「誰若不相稱地吃主的餅,或喝主的 杯,就是干犯主體 和主血的罪人。所以人應省察自己,然後才可以吃這餅,喝這杯。因為那吃喝的人,若不分辨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案。」如果所領受的只 是普通 的餅和酒,不虔誠地吃喝了又怎會去到「就是干犯主體和主血的罪人」、「吃喝自己的罪案」那麼嚴重的地步?耶穌升天後,初期教會的教友舉行 主的晚 餐(彌撒)時,都知道他們所領受的是聖體聖血哩!
  13. 保祿/保羅稱這「擘餅」(禮)為「主的晚餐」(格/林前11:20),亦反映出所領受的是主耶穌的聖體聖血。猶太人每天開餐吃飯時, 都是由家 主 用手(不用刀切)將餅擘開,耶穌是猶太人,所以祂用「擘餅」來講聖體聖事,不過,當保祿/保羅向外邦人傳福音時,發現希臘人吃飯時沒「擘 餅」, 只有「餐」(supper,banquet),他便以「餐」代替「餅」,好使希臘人明白箇中的道理,但希臘人有一種祭祀邪神的餐,保祿/ 保羅為免人們誤將 聖體 聖事與這些祭神的餐混為一談,便加上「主的」這個形容詞,以資識別。他故意用形容詞,藉以表示「主」與「餐」兩者是一體的,彼此不能分 開,那祝 聖了的餅酒就是主了,所以我們領受它們時便「結合於基督的血和身體」了(參閱格/林前10:16-18)。
  14. B)經外文獻論據

  15. 有怎樣的信仰,就會有怎樣的信仰表達/流露,聖經若有「聖體聖血是耶穌的肉和血」的道理,教會也會有與此吻合的表達/流露,它 們可見諸於經外文獻等憑証。較早期的經外文獻,基督教文藝出版社在1995年三版的《基督教早期文獻選集》第456至457頁所載的游斯 丁 《第一護教辭》(約寫於公元150年)第66章就這樣說:「在我們當中通稱這個餐食為感謝獻,分享此餐的人,只限於相信我們所教導的是真 理 ,而已領受了為赦免罪孽得到重生的洗禮,並且實踐基督所吩咐的生活的那些人。因為我們領受這些,並不當作通常的餅和通常的酒,卻是正 如我們救主耶穌基督藉了上帝的道,成了肉身,為我們的救恩而採取肉和血,同樣按我們所受的教導,那用祂的禱詞祝獻了,然後用以營養我 們血肉的那餐,即不外乎那曾成肉身的耶穌之肉和血。因為眾使徒在他們所作的回憶錄(稱為福音書),就把那所受的命令遞給我們,說耶穌 拿起餅來,祝謝了的時候,曾說:『你們也如此行來記念我,這是我的身體;』(路22:19)同樣情形,祂拿起杯來,祝謝了,說:『這是我 的 血』,就遞給他們。……」
  16. 《天主教教理》(在1992年由教廷公布,中譯本由天主教的香港公教真理學會於1996年出版)第1375條談及聖體聖事時就引述了 安博 (Ambrose,主後339-397)及金口若望(John Chrysostom,主後344-407)兩位教父的言論。現轉述如下:
  17. 《教理》第1375條:基督是藉著餅酒的轉變成為基督的體血,而親臨在這聖事裡。教父們堅決確認這是教會的信仰:是基督的話及聖 神的行動,有效地促使「餅酒轉變成為基督的體血」。因此,金口聖若望宣告說:使所奉獻的(餅酒)成為基督體血的,不是人,而是那為我 們釘死在十字架上的基督自己。司祭擔任基督的角色,說出基督的這些話,然而,這些話的力量及恩寵,卻是天主的。基督說:「這是我的身體」 。是這句話把奉獻的禮品轉化[成了基督的體血]。(金口聖若望,《論猶達斯負賣耶穌》1,6:PG 49,380C.)聖安博談論這種轉變時說:我們要相 信這並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那祝謝[的話]所祝聖的。祝聖的力量遠勝於自然的能力,因為藉著祝聖,自然的事物被轉變了。……基督的話, 既然可以使那不存在的成為存在的,難道不能轉變那些已經存在的東西,成為另一種截然不同的存在嗎?給予事物原來的本質,跟改變它們的本 質, 是一項驚人的壯舉。(聖安博,〈論奧跡〉9,50,52:PL 16,422-423.)
  18. 在彌撒中,正因餅酒經神父呼求聖神降臨,餅酒被祝聖為主耶穌的聖體聖血,所以之前的「聖聖聖」會唱「奉主名而來的……」;成聖體聖 血亦是重現主耶穌十字架上祭獻(詳參拙作「(F10)彌撒不是再將耶穌殺掉,而是紀念祂唯一的祭獻,且符合聖經」),所以在其後的「信德 的 奧蹟」,我們會歡呼,唱出:「救世的恩主,你藉著苦難及復活,恢復了我們的自由……」。在禮儀中,正好反映出我們(天主教)的信仰。
  19. 基督教弟兄姊妹可能不同意上述的看法,對聖餐有另一個理解。即使彼此的看法有異,小弟仍樂意尊重各位的立場。

[1] 參思高聖經學會譯釋,《福音》,三版,香港,1977,頁413-416。

[2] 參李子忠,〈「生命之糧」的言論──若6〉,《神思》,第十二期, 香港:1992,頁70-75,

http://archive.hsscol.org.hk/Archive/periodical/spirit/S012i.htm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0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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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 彌撒不是再將耶穌殺掉,而是紀念祂唯一的祭獻,且符合聖經

  1. 誤解者根據吳x光牧師所著的列治文平x福音堂「本會簡介」(可見於>http://www.pechurch.bc.ca/), 及《啟示錄研經講義》第十五課對默/啟17的詮解(這是1997年暑假培靈會的講義),指天主教每次舉行彌撒是將耶穌一次又一次地殺害, 極其褻瀆。 容小弟澄清一下。
  2. A)先引述吳牧師的有關著作內容

  3. 現先將上述吳牧師的著作(有關彌撒/聖體的部分)照登出來,以便澄清:
  4. 吳牧師所著的《啟示錄研經講義》第十五課,對啟17這樣詮解說:「『大淫婦』的第六個特徵是『彌撒金杯及有關的謬論』: (1)大淫婦『手拿金杯』,而天主教的聖物之中,最具特色的也是彌撒金杯。(2)『杯中盛滿了可憎之物,就是他淫亂的污穢』, 這是指天主教的『聖餐變質說』而說的,根據天主教的神學教義,在彌撒中,神父祝福可以將餅創造出基督的身體,靈魂,成了一位 真真正正的神,可以接受人儆拜,然後神父就在彌撒中將這位基督殺了,獻成贖罪祭牲為人贖罪。」
  5. 「本會簡介」內的「簡介我們的『主日崇拜』」第2段說:「為甚麼我們的崇拜方式與眾教會的不同?研究起來,又要追究天主 教將崇拜方式變質的因由了。天主教認為記念主用的『餅』和『杯』,經過神父祝福之後,就會變成主耶穌的真實的肉體,和真實的血。 他們並不是相信主耶穌在十字架上一次過獻上自己,就成了永遠有效的贖罪祭;他們認為要主耶穌不斷的死,不斷的被獻為祭,只不過 不是死在十字架上,而是死在天主教的聖壇上,這樣才可以作為贖罪祭,不斷救贖人的罪。因此、他們認為只有特別神聖的神父才有資 格和權柄將餅變為主耶穌的真實肉體,將杯中的葡萄汁變為主耶穌真實的血。同時也因為如此,他們相信在天主教以外沒有救恩,又相 信聖禮能帶給人救恩。他們這種觀念和做法,在我們看來、是極其褻瀆神的;因為他們要主耶穌不斷地死,不肯正視希伯來書多次指出, 主耶穌在十字架上一次被獻上,就成了永遠有效的贖罪祭(參來7:2;9:12,26,28;10:1-12)。」
  6. B)吳牧師的意思是…

  7. 關於上述的《啟示錄研經講義》,其詮解是否合符現代的釋經學原則,各位可參閱拙作「(B1)天主教當然不是大淫婦」,在 此不贅。小弟曾按吳牧師上述兩段文字,嘗試重新表達他的意思(誤解者對此也沒異議)如下:
  8. 吳牧師認為天主教並不相信主耶穌在十架上一次而永遠地完成救贖的祭獻,卻要透過神父將餅酒變成主的肉體和血,將祂再次殺了 ,要祂不斷地死在聖壇上,這樣才能作為贖罪祭。
  9. 按他這個說法,天主教認為2000年前主耶穌在十架上的死是無效(或效力不足的),還得祂「死多幾次」,甚至要不斷地死才成,
  10. 所以,每次舉行彌撒就是(透過「質變說」)將餅酒變成耶穌,然後拿這個深愛世人的主來加以謀害、殺戮、宰掉,於是,在一天裏, 舉行一次彌撒就是殺害主一次,舉行兩次彌撒就殺夠兩次!
  11. 而殺祂的「兇手」就是天主教(神父,可能在場參與彌撒的教友都有份),
  12. 如此說來,天主教開彌撒無疑是恩將仇報、大逆不道、神人共憤、侮辱迫害折磨那愛我們、救我們的主耶穌的殘暴行徑。
  13. 按照他這個理解,除非你不愛主,否則,你必對這種做法極其憤慨,對天主教必然反感憎惡。「本會簡介」也說「他們這種觀 念和做法,在我們看來、是極其褻瀆神的」。
  14. C)天主教對彌撒的看法卻是…

  15. 但是,並且幸好,天主教對彌撒的看法卻是:主耶穌在2000年前死在十架上一次而永遠地完成救贖的祭獻,這是祂為救世贖世而 作的贖罪犧牲,是祂極其愛人的行為,正因祂這死(而復活),救恩亦得以成就(參閱《天主教教理》第613,第1364條。這兩段教理與 以下所引的均列於後,見本文F項)。
  16. 這十架上的祭獻是唯一的,亦是萬古常新的,即使在2000年後的今日,當我們在彌撒的感恩經(包括祝聖餅酒成為主的體血)中 「紀念」的時候,我們以一種超越時空的方式,經歷了祂在2000年前在十架上這唯一的祭獻(參閱《天主教教理》第614,第618,第 1085, 第1364條)。
  17. 世世代代舉行的彌撒,都不是把祂再度殺死,而是2000年前主在十架上的救世贖世的犧牲,在這台彌撒中「重現」/「紀念」出來 (若要說兇手是誰,則兇手仍是2000年前釘死耶穌的人),就像以色列人每年「紀念」逾越節時,等如親身參與了他們的祖先過紅海、出 埃及一樣。不過,今日主的祭獻的臨現方式不是在祭壇上豎起一個十架加上幾根釘(流血的祭獻),而是在餅酒的形下,因為主說:「這 是我的身體,為你們而犧牲;這是我的血,為你們而傾流。你們要為紀念我而舉行這事。」(參閱路22:19-20),在彌撒中舉行此擘餅聖 餐時,就是以「不流血」的祭獻方式,紀念/重現祂十架上唯一而萬古常新的祭獻(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353條第2段, 第1362-1367條)。
  18. 正因為在彌撒中,我們經歷主這救世贖世的偉大祭獻,所以我們感謝讚頌朝拜這位深愛世人的主,並領受這十架祭獻所帶來的救恩 效果(主在十架上的祭獻成就了救恩),也將自己的生活(包括讚美、痛苦、祈禱、工作),成為活的祭品,聯同主的祭獻,一起呈獻給 天父(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360,1368條)。
  19. 若讀者覺得上述幾點十分複雜難明,且看這個小結會否好一點,那幾點的大意是:天主教相信主耶穌在十架上已一次而永遠地完成 了祭獻(並非像吳牧師的理解),今日,它以聖事性的方式,在餅酒的形下,在彌撒中(超時空地)重現/紀念。這不是說在彌撒中拿耶 穌來,再一次殺死祂,要祂不斷的、再次的、多次的死,而是2000年前的十架祭獻(超時空地)重現/紀念於今日(或準確點說:重現/ 紀念於每一台彌撒中)。我們今日在彌撒中「紀念」主的十架祭獻,也是經歷當年主在十架上所完成的祭獻,並領受由此唯一的祭獻而帶 來的救恩。此事固然是「犧牲」、「祭獻」,卻不是像吳牧師所說的「殺了」那種。
  20. 上文各點並沒引齊《天主教教理》的段落,只引一至數條便算,但相信這已足以澄清。本文只為澄清誤解者的觀點,對於彌撒所包 含的其他豐富意義,在此從略,有興趣的朋友可自行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322-1419條。
  21. D)容我再闡述「成聖體聖血」與「紀念/重現耶穌十架上祭獻」的關係

  22. 在彌撒中祝聖聖體聖血,亦是重現主耶穌的逾越奧蹟(即主耶穌的死而復活)。從彌撒所慶祝的逾越奧蹟(即主耶穌的死而復活) ,而這奧蹟在彌撒中凝聚於聖體聖血中!眾所週知,聖體聖事是主耶穌在最後晚餐建立的(瑪/太26:26-29,谷/可14:22-25, 路22:14- 20) ,那時,祂拿起餅來,祝福了,擘開遞給門徒說:「你們拿去吃罷!這是我的身體。」這個成為耶穌聖體的餅被擘開,正表示祂捨身致命; 祂又拿起杯來,祝謝了,遞給他們說:「你們都由其中喝罷!因為這是我的血,新約的血,為大眾傾流,以赦免罪過。……」主耶穌的寶血 --建立新約的盟約之血,要為大眾傾流,以赦免罪過,很明顯這也說出了祂為救贖眾人而死。
  23. 主耶穌所說的並非謊話,在這晚餐之後,祂就被捕,不多幾個小時,祂就被釘在十字架上,為救贖人而捨掉性命,而第三日祂復活了。 雖然,由最後晚餐到死而復活,當中每件事情的發生在時間上有先後次序,但整個「由死亡進入生命」的逾越奧蹟卻是一個單一的事件。
  24. 路加福音記載最後晚餐時還保留了主耶穌的一句話:「你們應行此禮,為紀念我。」(路22:19)這個「紀念」並非只像拿出照片來回 憶、懷緬那一種,猶太人所說的「紀念」是有重演、重現、重新臨在之意,他們世世代代每年都過逾越節,來「紀念」當年出谷之事,就等如 親身參與和經歷他們祖先過紅海的事件,並非純粹懷緬追憶一下而已。[1] 主耶穌吩咐門徒行此禮來「紀念」祂,就是以聖體聖事這「不流血」 [2]的祭餐形式,重現(re-presentation)祂十字架上的祭獻,我們參與彌撒聖祭,正是參與和經歷祂的逾越奧蹟,並領受祂 救贖的恩寵。
  25. E)神父為何有資格祝聖餅酒?

  26. 無疑,天主教是相信被祝聖的餅酒轉變成基督的聖體聖血(參閱《天主教教理》第1375-1376條);天主教也認為神父有權 柄祝聖餅酒--呼求天主(去)聖化餅酒,(是天主)使餅酒成為基督的體血。在彌撒的「感恩經」中(以第二式為例),主禮神父就這樣向 天父祈求:「……因此,我們求你派遣聖神/聖靈,祝聖這些禮品(筆者按:指餅酒),使成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聖體聖血。」
  27. 但神父祝聖餅酒並非像上述《啟示錄研經講義》所說的:「神父祝福可以將餅『創造』出基督的身體,靈魂……」,神父有此權柄的原 因也不是如上述「本會簡介」所說的:「他們認為要要主耶穌不斷的死,不斷的被獻為祭,只不過不是死在十字架上,而是死在天主教的聖壇 上,這樣才可以作為贖罪祭,不斷救贖人的罪。因此、他們認為只有特別神聖的神父才有資格和權柄……」。
  28. 神父之所以有資格祝聖餅酒,是因為主耶穌祝聖他們為新約的司祭,祂說:「你們應行此禮,為紀念我。」(路22:19,另參格/林前 11:24-25)《天主教教理》第611條就指出:「祂在這時(筆者按:指最後晚餐時)所建立的聖體聖事,將是祂祭獻的『紀念』。耶穌 也將宗 徒們包括在祂的奉獻中,並要求他們,把這祭獻持續下去。藉此,耶穌把自己的宗徒們建立為新約的司祭:『我為他們祝聖我自己,為叫他 們也因真理而被祝聖』(若17:19)。」
  29. F)摘錄《天主教教理》部份內容

  30. 現從《天主教教理》(在1992年由教廷公布,中譯本由天主教的香港公教真理學會於1996年出版)摘錄上述C項所引用的 段落,以便各位參閱。
  31. 《天主教教理》第613條:基督的死是逾越祭獻,藉此「除免世罪的羔羊」(若1:29)完成了人類決定性的救贖,它又是使人與天主重 新共融的新約祭獻,藉那「為大眾傾流,以赦免罪過」(瑪26:28)的血,使人與天主重歸於好。
  32. 第614條:基督的這個祭獻是唯一的:它完成及超越一切其他的祭獻。它首先是天主父自己的恩賜:是父把自己的兒子交出,為使我們 與祂重修舊好。這祭獻同時是降生成人的天主子的奉獻,祂自願地並為了愛情,藉著聖神奉獻自己的生命予聖父,為賠補我們的抗命行為。
  33. 第618條:十字架是基督的唯一祭獻,基督是「天主與人之間的唯一中保」(弟前2:5)。但因天主子降生成人,「在某種程度上,與每 個 人結合在一起」。「聖神給眾人提供參加逾越奧跡的可能性,但其方式只有天主知道」。基督叫自己的門徒們背起他們的十字架跟隨祂,因為祂 為我們受了苦,給我們留下榜樣,叫我們追隨祂的足跡。事實上,祂願那些首先受惠者也參與祂的贖罪祭獻。此事以最完美的方式在祂的母親身 上完成,她比任何人都更密切地與基督救贖的苦難奧跡相連。。
  34. 第1085條:基督在教會的禮儀裡主要是表明和實現祂的逾越奧跡。耶穌在世的時候,藉著祂的教導和行動,宣講和預告祂的逾越奧跡。 當祂的時辰一到,祂經歷了一件在歷史中永存不朽、獨一無二的事件:祂「一次而永遠地」(羅6:10; 希7:27; 9:12)死亡、被埋葬、從死者 中復活、升天,並坐在天父的右邊。這是千真萬確的事件,在我們的歷史中發生了,至今仍是那樣無與倫比的:其他所有的歷史事件,一經發 生,隨即消逝,淹沒在過去的歲月裡。但是,基督的逾越奧跡不會停留在過去的歷史中,因為祂已藉著自己的死亡摧毀了死亡,於是,基督本 身的一切──祂為全人類所做和所受的苦──都分享了天主的永恆,超越萬世,臨現人間。十字架和復活的事件長存不朽,並吸引眾人 歸向生命。
  35. 第1353條第2段:在建立聖體聖血的敘述裡,基督所言所行的力量,以及聖神的德能,使基督的聖體聖血,也就是祂在十字架上一次而 為永久所完成的祭獻,以聖事的方式,臨現於餅酒形下。
  36. 第1360條:感恩祭是呈獻給天父的感恩之祭,是對天主的讚頌,教會藉此表達她對天主的知恩,感謝祂的一切恩惠,也感謝祂藉創造 、救贖和聖化所完成的一切。感恩祭首先是表達「感恩」的心意。
  37. 第1362條:在教會──基督的身體──的禮儀中,感恩祭是基督逾越的紀念,是祂唯一祭獻的實現和聖事性的奉獻。所有的感恩經中, 在建立聖體聖血的敘述之後,都有一端稱為紀念(anamnesis)的禱詞。
  38. 第1363條:按照聖經的意義,紀念不但意指回憶往事,也是宣告天主為人類所完成的奇跡異事。在舉行這些事件的禮儀時,這些事件 透過某種方式而得以臨在和實現。以色列子民就是以這種方式,了解他們出離埃及的事件:每當他們慶祝逾越節時,出谷的事件便臨現在信 徒的記憶中,如此促使他們的生活符合這事件。
  39. 第1364條:紀念在新約中得到了一個新的含義。每當教會舉行感恩祭時,就是在紀念基督的逾越奧跡,這奧跡亦藉此而臨現:基督在 十字架上一次而永遠完成的祭獻萬古常新。「每次在祭台上舉行基督──我們的逾越羔羊──在十字架上所作的祭獻,就是實行我們得救 的工程」。
  40. 第1365條:由於感恩祭是基督逾越的紀念,所以它也是一個祭獻。感恩祭的祭獻特質顯示在基督建立這聖事的話上:「這是我的身體, 為你們而捨棄的」;以及「這杯是用我為你們流出的血而立的新約」(路22:19-20)。在感恩祭中,基督所交付的身體,就是祂在十字架 上為 我們所交付的身體;所交付的血,就是祂「為大眾傾流,以赦免罪過」的血(瑪26:28)。
  41. 第1366條:所以,感恩祭是祭獻,因為它使十字架的祭獻重現(臨到現場),因為它是十字架祭獻的紀念,也因為它應用十字架祭 獻的果實。
  42. 第1367條:基督的祭獻和感恩祭的祭獻是一個獨一無二的祭獻:「所奉獻的祭品是同一個,如今藉司祭的職務作奉獻的,和當時那位 在十字架上作自我奉獻的,是同一位,只是奉獻的方式不同而已」。「在彌撒中所完成的神聖祭獻裡,同一基督身在其中,以不流血方式自 作犧牲;祂昔日以流血方式在十字架的祭台上一次而永遠地奉獻了自己」。
  43. 第1368條:感恩祭也是教會的祭獻。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參與她元首的奉獻。教會偕同基督完全奉獻自己。她結合於基督的代禱,為全 人類祈求天父。在感恩祭中,基督的祭獻也成為祂肢體的祭獻。信友的生活,他們的讚美、痛苦、祈禱、工作,都與基督的讚美、痛苦、祈禱 、工作,及祂整個的奉獻結合,因而獲得新的價值。基督的祭獻臨現在祭台上,使世世代代的基督徒,都可以與祂的奉獻相結合。

[1] F.F. Bruce, I & II Corinthians, NCBC, Eerdmans, London, 1978, p.111-112

[2] 《天主教教理》第1367條及脫利騰大公會議文獻 (DS 1743)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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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 可按字面來了解彌撒是「重行」十架祭獻嗎?

  1. 承接著「(F10)彌撒不是再將耶穌殺掉,而是紀念祂唯一的祭獻,且符合聖經」的討論,誤解者見天主教的《要理問答》第287條說 彌撒「重行」了十字架祭獻,便按「字面解釋」,以此「重行」為據,說它証明了天主教不相信主在十架上已一次而永遠地完成了贖罪祭,卻像 吳牧師所說的是(天主教)再次把這變成餅的基督殺了,褻瀆主。讓小弟在此澄清。
  2. 這本由香港公教真理學會出版的《要理問答》是幾十年前天主教內十分通用的要理書,它以問答形式,十分概括精簡地講述天主教的信 仰,所以並沒詳細的講解(此書也很細小,只得3.5吋x5吋,1/3吋厚),相比之下,1992年的《天主教教理》就詳盡得多了 (內容卻一脈相承)。
  3. A)重行(或「重現」、「重演」)與紀念

  4. 《要理問答》第287條是這樣的:問 彌撒怎麼是祭獻天主的大禮呢?答 因為在彌撒當中,吾主耶穌自為司祭,將祂的聖身寶血,隱藏 在餅酒形內,當作祭品,獻與天主聖父,這樣重行了十字架上的祭獻。
  5. 小弟手上的《要理問答》(1981年1月1,第31版)在「……這樣重行了十字架上的祭獻。」一句後加上聖經章節:路 23:46;22:19 -20 作為註腳(有些版本沒有這聖經註腳)。可見這裏雖用上「重行」一詞(另一些天主教書籍有時會用「重現」或「重演」等字),但從它所加 上的路22:19-20,便知這是「紀念」/「重現」的意思。
  6. 以前小弟曾說過(例如:拙作「(F10)彌撒不是再將耶穌殺掉,而是紀念祂唯一的祭獻,且符合聖經」第20點):猶太人的「紀念」 並非僅是對某東西的回憶,更是將它在當下/現在「重現」出來。
  7. 《天主教教理》第1363條就指出:「按照聖經的意義,紀念不但意指回憶往事,也是宣告天主為人類所完成的奇跡異事。在舉行這些事 件的禮儀時,這些事件透過某種方式而得以臨在和實現。以色列子民就是以這種方式,了解他們出離埃及的事件:每當他們慶祝逾越節時,出 谷的事件便臨現在信徒的記憶中,如此促使他們的生活符合這事件。」第1364條便說:「紀念在新約中得到了一個新的含義。每當教會舉行感 恩祭時,就是在紀念基督的逾越奧跡,這奧跡亦藉此而臨現: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而永遠完成的祭獻萬古常新。『每次在祭台上舉行基督──我 們的逾越羔羊──在十字架上所作的祭獻,就是實行我們得救的工程』。」
  8. 基督教福音派禮儀學者韋柏博士(Robert E. Webber)在其《崇拜:認古識今》一書(宣道出版社在2000年出版其中譯本)也多次強調 「紀念」一詞有「重現」的意思,例如在第128頁,他指出:「主耶穌說:『你們也應當如此行,為的是紀念我。』(路二二19)『紀念』 (anamnesis)正好表明『重演』的戲劇性。『紀念』一詞原文的意義不單指『腦中的記憶』,那是強調理性主義的文化傳統引導我們如 此解 釋的;反之,在昔日的社會裏,此詞更具有動態的一面。『紀念』是在言語和行為上的,是從言語和行為中表彰基督。」他在第179頁又說: 「在初期教會,紀念不只是回想,更涉及客觀行動,是重新做出所紀念的事。」在第180頁,他不厭其煩地表示:「我們須要再次解釋『紀念』 (anamnesis)一詞的意義。通常我們翻譯為『紀念』,使其局限於思想方面想到往日一些舊事,倘若如此界定『紀念』一詞的含義,則 大有 問題。因為,此詞也包括了『在上帝面前『再次提及』和『再次表達/描畫』的意思,再次表達往事,使該事的效果現時仍有效,就如實地 經歷一樣。』因此,這紀念就是在上帝面前,以此聖餐禮儀,紀念基督所獻上那一次永遠有效的祭,使這仍然有效的事實活現在今日信徒身 上,以餅和酒為符號,信徒憑信心領受基督。如此,這紀念就不是空泛的儀式,而是有力的宣告,表明在現今,基督犧牲的功效。」
  9. 韋柏博士也許不相信天主教聖體聖事的質變說(即餅酒經祝聖後實體轉變成基督的聖體聖血),不過,這是另一回事。從以上的引文, 應該可以清楚看到「紀念」是有「重現」(或「重演」、「重行」)的意思。
  10. 因此,《要理問答》第287條所說的「重行」十架祭獻,是說2000年前主在十架上的唯一而萬古常新的祭獻,在這台彌撒中「紀念」/ 「重現」出來,今日參與彌撒的人所經歷的是2000年前的那個祭獻(同一的祭獻),並非否認2000年前的一次而永遠的祭獻,亦不是要耶 穌再 度被殺害。
  11. B)沒用上了「重現、重演、重行」等詞的《天主教教理》段落

  12. 也許小弟再找一段《天主教教理》出來,此段沒用上了「重現、重演、重行」的詞語,但意思卻一如上述,並沒有變:
  13. 《天主教教理》第1353條第2段說:「在建立聖體聖血的敘述裡,基督所言所行的力量,以及聖神的德能,使基督的聖體聖血,也就是祂 在十字架上一次而為永久所完成的祭獻,以聖事的方式,臨現於餅酒形下。」從這段教理可見,「臨現」於(彌撒中)「餅酒形下」基督體血的 是「祂在十字架上一次而為永久所完成的祭獻」。在這裏它用「臨現」一詞,但《天主教教理》第1366條用「重現」一詞時,便在後面用括號 註 明這「重現」是「臨現」的意思,第1366條這樣說:「所以,感恩祭是祭獻,因為它使十字架的祭獻重現(臨到現場),因為它是十字架祭獻 的 紀念,……」。
  14. C)用「重現」、「重演」、「重行」等詞亦可算恰當

  15. 小弟認為(個人意見),天主教用「重現」、「重演」、「重行」等詞,亦非全無道理,雖然後世的「彌撒」就是「主在十架上」這同一 的祭獻,但「2000年前巴肋斯坦」與「後世(例如:今天)教堂內」是兩個不同的時間和空間,主在十架上的祭獻在今日(本質仍是同一地) ……(怎麼說才好?!還是要用上「重現」、「重演」、「重行」這些字)重現/重演/重行出來,(或者說再次臨到、表達、展現出來), 從某個角度之下,說它是「重現」、「重演」、「重行」仍是可以的,但這個「重現」、「重演」、「重行」是需要加以說明的(《天主教教 理》便說明了)。
  16. D)回應「字面解釋」

  17. 一些類似術語的詞彙,每個宗教/宗派都會有,這些詞彙是不能按一般的意思來理解的,例如:「洗禮」一詞在基督教不同的宗派裏就 已有不同的含意,猶太人/舊約說「法律」(基督教中譯為「律法」)就已有別於一般人所懂的法律了。
  18. 我神學院的教授告訴我們:「紀念」一詞的原文,是別的語言無法譯出的。我想無論用「紀念」、「重現」、「重演」、「重行」來表 達它的意思,大概都會有其不足之處,並且需要加以解釋。語言就是有其局限!亦因此,每個宗教/宗派的教義亦有其解讀的學問。
  19. 凡明白事理的人都會明白到若要了解別人的術語,當從該宗教/宗派的意思來懂,不能憑自己的喜好將自己的見解(例如:按字面去 理解)強加於她們身上,正如我若要講論某福音堂的洗禮的意思時,決不應將我們天主教對洗禮的理解硬當作是她們的意思,我應講述她們自 己對洗禮的看法,否則,我就會曲解了他人的教義。
  20. 其實,若按「字面解釋」,也難結論出「再次把這變成餅的基督殺了,褻瀆主」的是「天主教」,因為《要理問答》第287條寫道: 「吾主耶穌自為司祭,將祂…獻與天主聖父,這樣重行了十字架上的祭獻」,這是主耶穌自獻予聖父的祭獻,若退一步要說彌撒是「再次把這 變成餅的基督殺了」,那麼,殺基督的都不是天主教,而是主耶穌自己!
  21. 況且,天主教是遵行主耶穌在最後晚餐中所作的吩咐:「你們應行此禮,為紀念我」(參路22:19),所以不斷舉行彌撒。此事既是主 吩咐做的,又怎會是「再次把這變成餅的基督殺了」?難道主會這樣叫人褻瀆自己嗎?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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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 書評1:從彌撒文獻看《羅馬天主教的福音》譯得怎樣?

  1. 小弟給誤解者解釋「(F10)彌撒不是再將耶穌殺掉,而是紀念祂唯一的祭獻,且符合聖經」後(見該篇拙作),他從那本由一位現 已離開天主教的前神父麥卡棣(James G. McCarthy)君所著、吳主光牧師及其領導的小組所翻譯的《羅馬天主教的福音》(“The Gospel According to Rome”,一本反天主教的書,這中譯本下稱「該書」),摘錄以下第一至第三段所謂的「天主教文獻」,說它們已清清楚楚 說明每次彌撒,主耶穌是「被殺」、「被殺了」(那些文獻有「被殺」、「被殺了」等詞語),故此吳牧師說的正對,即彌撒是要耶穌再死 多幾次,再次將祂殺害。後有另一位網友再引述以下最後兩段英文天主教文獻(是否從該書引述出來則不清楚),並引用一般的字典証明文 獻中的IMMOLATED∕IMMOLATION的意思是“kill(somebody)as a sacrifice殺(某人)作祭品”,然後藉此堅持吳牧師等人將IMMOLATED∕ IMMOLATION譯成「被殺」、「被殺了」是正確的,於是彌撒的確是再一次(甚至再多許多許多次)把耶穌「殺掉」, 要祂不斷地死在祭台上。
  2. 拙作「彌撒不是再將耶穌殺掉,且符合聖經」已清楚交代了「彌撒是否再將耶穌殺掉」的問題,有關的思想基本上不打算重複介紹了 ,但小弟在這裏想藉「被殺」、「被殺了」、IMMOLATED∕IMMOLATION等詞彙,指出該書在翻譯為中文時,在遣詞用字上能給 讀者暗示了一些 原本就不是天主教的思想(即使讀者所讀到的是被稱為天主教的「文獻」)!現在小弟先將那五段文獻及字典的解說列出, 然後予以回應。
  3. A)那五段文獻及字典對IMMOLATED∕IMMOLATION的解釋

  4. 該書第173-174頁:「天主教相信,在彌撒獻祭中,有一個人真實地犧牲了:那就是存在於餅和酒?的主耶穌。為此,教會稱那塊祝聖 過 的威化餅為『聖餅』(host)。這字在拉丁文的意思是『犧牲者』(victim),所以這犧牲祭是真的。祭司「藉著聖靈將一個無辜的 『犧牲者』 殺了,獻與父神為犧牲祭。」(第二次梵蒂崗會議,“Sacred Liturgy,” “General Instruction on the Roman Missal,” Chapter 2, Section 55.)
  5. 該書第176頁:「因為在彌撒獻祭中,我們的主也被殺了。只不過『他為信徒的需要而以一種屬靈糧食的形式存在於餅和酒中。』」 (第二次梵蒂崗會議, “Sacred Liturgy,” “Instruction on the Worship of the Eucharistic Mystery,” no. 3b; quoting Paul VI, Mysterium Fidei.)
  6. 該書第178頁:「這樣,獻在祭壇上那個叫人感到可畏的犧牲祭,並不是空泛地記念耶穌基督的死和愛,而是一個真實而合適的犧牲 行動。因此,我們的大祭司藉著這樣『不流血被殺』將自己獻與父神,成為最蒙神悅納的『犧牲者』,正如他在十字架上犧牲一樣。」 (Pope Pius XII, Mediator Dei, no. 68.)
  7. “In an unbloody representation of the Sacrifice of the Cross and in application of its saving power, in the Sacrifice of the Mass the Lord is IMMOLATED when, through the words of consecration, He begins to be present in a sacramental form under the appearances of bread and wine to become the spiritual food of the faithful.”(Mysterium Fidei on the Holy Eucharist by Pope Paul VI)
  8. “The august sacrifice of the altar, then, is no mere empty commemoration of the passion and death of Jesus Christ, but a true and proper act of sacrifice, whereby the High Priest by an unbloody IMMOLATION offers Himself a most acceptable victim to the Eternal Father, as He did upon the cross.”(Pope Pius XII, Mediator Dei, no. 79)
  9. Immolated, immolation何解?誤解者說讓我們查查字典:Main Entry: im﹞mo﹞late Pronunciation: 'i-m&-"lAt Function: transitive verb Inflected Form(s): -lat﹞ed; -lat﹞ing 1 : to offer in sacrifice; especially : to kill as a sacrificial victim 2 : to kill or destroy often by fire im﹞mo﹞late[赤mm l角yt ] (past im﹞mo﹞lat﹞ed, past participle im﹞mo﹞lat﹞ed, present participle im﹞mo﹞ lat﹞ing, 3rd person present singular im﹞mo﹞lates) transitive verb kill as a sacrifice: to kill a person or an animal, for example, as a ritual sacrifice, or to commit suicide as a protest, especially by burning (formal)
  10. B)吳牧師等人如何翻譯?

  11. 按一般字典來說,“IMMOLATED∕IMMOLATION”的意思既是“kill(somebody)as a sacrifice殺(某人)作祭品”,吳牧師等人若把這個字譯成 「(被)殺了」,那麼,縱然他們不是拿“IMMOLATED∕IMMOLATION”當作“kill”來翻譯,大概也只是表達了 “IMMOLATED∕IMMOLATION”中的“kill” 而已,意義未算完整。
  12. 此外,“IMMOLATED∕IMMOLATION”,其拉丁文是“IMMOLARE∕IMMOLATIO”,天主教文獻通常把它譯 作「祭 獻」,並非「殺了」。天主教是不會 說「耶穌在彌撒中被殺了」的,因為彌撒不僅以聖事的方式重演2000年前耶穌在十架上的救世祭獻,在彌撒中信友們(主耶穌的肢體--教 會)也參與這 祭獻,他們的生活與耶穌的救世祭獻結合,一起獻給天父(參《天主教教理》第1368條)。若將 “IMMOLATED∕IMMOLATION”(祭獻)說成 或懂成耶穌在 (每台)彌撒中被「殺了」--再死一次,那麼,信友們每個主日參與彌撒時豈不是也(次次)「(被)殺了」,也不斷地死許多次?!怎是如 此?!
  13. 大家都知道某些字在某些行業、某些團體(尤其是宗教團體)都有其特有的意思,是不能按一般用法來了解和翻譯的,例如:一般人所說的法 律就跟 猶太人的「法律」不同;person一字按一般的字典可譯成「人」,這是正確的翻譯,但person一字在基督宗教(包括天主教)內講天 主聖三∕聖三一時 就有 其特有的意思(它已是個technical term)。這是要在該宗教自己的文化去了解的,不可以將一般字典的意思,拿來當作是它的準確意思,也不應拿一般字 典的「人」(person)字來翻譯聖三中的person(「位格」)。
  14. “IMMOLATED∕IMMOLATION”(祭獻)一字也是如此,它在天主教內用了很長很長的時間,這個字在我們天主教的文化中 有其特有 的意思,是個technical term,它也是要在天主教自己的文化去了解和翻譯的,實在,若要了解某個字的意思,許多時我們還得兼顧其上文下理,並看它的一貫用法, 才能掌握這個字究 竟有甚麼意思。別說“IMMOLATED∕IMMOLATION”不該完全當作“kill”來翻譯,即使可以,也不能用一般字典來譯它。 所以,請恕我直 言,若按一般字典來翻 譯(或詮解)人家的technical term,不僅譯錯,且會顯出譯者的無知,若堅持如此翻譯是正確的,則會歪曲別人的內容。
  15. 記得大約在10年前,香港立法局首次直選後,民主派大勝,一舉贏得全部18個議席,之後,這18位議員「前往」港督府會見彭督。有些 報章卻稱 之為 「18位議員『操上』港督府會見彭督」。說「前往」則較中性,用「操上」則像殺氣騰騰般的描述。用不同的字,能暗示(或帶出)不同的思 想,導引讀者有 不同的理解和印象。將天主教文獻中的IMMOLATED∕IMMOLATION,譯成「殺了」,情況也是一樣。
  16. 誤信吳牧師說彌撒是把耶穌再行殺害的誤解者,在該書看見天主教文獻寫著「因為在彌撒獻祭中,我們的主也被殺了。……」、「祭司『藉著 聖靈將 一個無辜的『犧牲者』殺了,……」時,所得的印象豈不也是類似這個:「看!彌撒果真是要耶穌再度被殺,天主教自己的文獻都是這麼說!」若 非如此, 誤解者又怎會從該書摘錄那些文獻來「証明」吳牧師說得正確呢?
  17. 上述第三段中文文獻,即“Mediator Dei”那段的文字,第一行的「叫人感到可畏的犧牲祭……」,一般來說,「可畏」一詞都給人較負面的印象, 例如「人言可畏」就是。這段文獻的英文版(即上述第五段文獻)是“The august sacrifice of the altar, then, is no mere empty commemoration of the passion and death of Jesus Christ,……”小弟沒Mediator Dei的天主教中譯本在手,不知“august”一字在該文獻怎樣翻譯,但按那網友查考一般 字典的做法,小弟從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中找到“august”一字的意思是“inspiring feelings of respect and awe; majestic and imposing令人敬畏的 ;威嚴的;堂皇的”,其例句則是“an august body of elder statesmen德高望重的政界元老們”。由此看來,“august”一字並不負面,若把它譯成 「崇高的」、「莊嚴的」,相信許多人都會同意這個譯法會更能表達其原有的(正面)意義。
  18. 實在,彌撒紀念∕重現基督在十架上這唯一的祭獻,面對這祭獻,天主教的反應是極為正面的:「感恩讚頌」(參《天主教教理》第 1359- 1361條), 不是「感到可畏」!吳牧師等人卻用「叫人感到可畏」,這樣的翻譯會引導人對天主教(及其彌撒)有甚麼印象?
  19. 以上所說,不是存心指責吳牧師等人,或作任何人身攻擊,小弟想指出的是:雖然該書封底說「……本書最寶貴的地方,是因為作者搜羅天主 教古 今所有梵蒂崗公認最可靠的資料寫成,……」,但讀者看該書所引述的天主教文獻時,縱使像是看天主教自己的文獻,可是在某程度上已經失真 了。在點 出這個真相時,雖然小弟只是以事論事,無奈也會令吳牧師等人面目無光,這實非小弟所願,還望各位見諒。
  20. 順道一提,James G. McCarthy所著的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Rome”(即《羅馬天主教的福音》的原著)及其製作的 “Catholicism: Crisis of Faith”(Video,VCD),分別已有Catholic Insight(http://www.cathinsight.com/apologetics/mccarthy/) 及Catholic Answers (http://www.catholic.com/library/Exposing_Catholicism.asp) 回應,各位不妨瀏覽。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0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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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3 告解,皆因跟從聖經!神父怎麼會有赦罪權柄?

  1. 誤解者根據若/約一1:9認為信徒犯罪後,只消認罪懺悔,天主便赦免他,因此無需告解;他又認為主耶穌只把赦罪的權柄交給教會,沒交給神父,加上神父都只不過是人,哪有資格赦罪。小弟嘗試回應一下。
  2. A)告解,皆因跟從聖經!

  3. 首先,天主教徒若犯小罪,自行懺悔(發上等痛悔)便成,無需告解,但若犯大罪,則需領告解聖事(又名「修和聖事」、「懺悔聖事」……)。如果想找神父告解,但找不到,那就當別論,自己發上等痛悔也行;不過,日後若能找到神父告解,他就應去告解。
  4. 正如若/約一1:9所說:「若我們明認我們的罪過,天主既是忠信正義的,必赦免我們的罪過,並洗淨我們的各種不義。」一個人如果真心認罪痛悔自己的罪(不論大罪小罪),即使他沒有機會告解(例如一生都找不到神父),天主都會寬恕和赦免他,但請留意,是「沒機會告解」,並非「有機會去告解而不去」,如果他可以去告解,他應該去,因為這是天主的意思,若/約20:21-23清楚記載主耶穌在復活之後,顯現給宗/使徒時建立告解聖事,將赦罪(及不赦)的權柄交給他們,叫他們赦免人們的罪,那時,主耶穌「向他們噓了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罷!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所以我們要遵行主耶穌的意思去告解,好領受赦罪的大恩。聖經也吩咐信徒「要彼此告罪,彼此祈禱」(雅5:16)。
  5. 若/約一1:9和若/約20:21-23兩者沒有衝突,你去告解時要認罪痛悔,你認罪痛悔的話就會遵行主耶穌的意思去告解,領受上主的赦罪和寬恕。其實,告解本身都包含「真心認罪痛悔」,懺悔者真心認罪痛悔自己的罪,乃告解聖事的必備要素,如果那個人根本沒認罪痛悔,那麼,即使「辦了告解」,也沒有真正「告解」。
  6. 基督徒犯罪,不僅得罪了天主,也損害了教會(例如令教會蒙羞),天主教徒到神父那裏告解,正是與主與教會和好,「而教會卻以仁愛、榜樣和祈禱,幫助他們悔改。」(《懺悔聖事禮典》導言(1973)(按1983年法典修正)第5號)
  7. B)神父怎麼會有赦罪權柄?

  8. 誤解者追問道:「即使主耶穌交了赦罪權給當日的宗/使徒,但今日的神父怎麼會有此權柄?」這個問題似乎無需要問,因為它也適用於「今日的牧師又怎麼會有權柄開聖餐呢?」如果要答,則單從上述若/約20:21-23已可見到主耶穌將赦罪權交給了宗/使徒(簡單來說,即今日的主教,他們是教會的領袖),根據聖經的記載,宗/使徒可以自行選拔他們的助手--執事(宗/徒6:1-7)和長老(宗/徒14:23,鐸/多1:5,簡單來說,即今日的神父),而天主透過宗/使徒給長老和執事覆手,便賦予他們各種神恩和權柄(參宗/徒6:6及10,宗/徒8:5及38,宗/徒20:28,弟/提前4:14,弟/提後1:6-14,鐸/多1:6-7,伯/彼前5:1-4,雅5:14-16等,另參宗/徒8:17-19),好能分擔牧養天主的子民。神父是主教的助手,分享了主教的司祭職權,因而領受了從主耶穌那裏而來的赦罪權。
  9. 誤解者再辯說:「赦罪權不是交給某一個或某幾個人,而是交給(整個)教會,有赦罪權的是(整個)教會,不是神父。」既然(整個)教會從主耶穌那裏領受了赦罪權,那麼,教會當局自然可以(自行)運用適切的方式給悔罪者通傳上主赦罪的恩寵,並將赦罪的職權授予她認為合適的人。所以,主教和神父由於神品聖事,享有「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赦罪的權柄(參《天主教教理》第1461及1462條)。教會能夠這樣作出適切的安排,就像上面提及過的「宗/使徒可以自行選拔他們的助手--執事和長老」一樣,小弟想到的另一個例證是:在宗/徒15,教會當局議決了外邦人信主無需行猶太人的割損禮,此事就如此生效了,並且視為「聖神和我們決定」(宗/徒15:28)。的確,教會當局有權作出適當的安排。
  10. 容我在此簡單地總結一句:主教和神父都只是人,如果主耶穌沒有將赦罪的權柄交給他們,他們憑著自己的確沒資格赦罪,但是主耶穌已將赦罪的權柄交給了他們,所以他們有權柄以天主之名赦罪;而且,我們要去告解,好領受赦罪的大恩,因為這是主耶穌的意思和聖經的吩咐哩。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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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4 信徒犯罪後要懺悔做補贖是合情合理的

  1. 誤解者認為天主教徒犯罪後便要懺悔做補贖,就不是因信成義,是靠善行得救;並聲稱補贖是包括拜苦路、唸玫瑰經、朝拜聖體,唸天主 經、聖母經等,又說天主教徒之所以得赦罪,不單因主耶穌所受的苦難功勞,竟也因聖母和諸聖人聖女多餘的功勞,才可免除教友為已赦免的罪 所應受的暫罰,即所應做的補贖。
  2. 有關天主教是否相信因信成義,信主後成義的恩寵是否會失去等問題,將會在本網站的D項「因信成/稱義」各篇拙作中交代,在此不贅, 本文將集中討論告解(主要是補贖)。
  3. 天主教相信:人信主受洗前,所犯的罪皆在聖洗中赦去(即成義/稱義);人信主後,也會犯罪跌倒,信主後所犯的罪(指大罪,若犯小 罪自行懺悔便成)則在告解聖事中寬赦。
  4. 人信主後,若犯了罪,認罪懺悔是十分應該的事,難道我們(包括誤解者在內)可以持著「信了主」或口裏嚷著「我已因信成/稱義了」 ,就不用為信主後所做的錯事壞事而認錯?(聽說有些福音堂主日崇拜一開始就會先行懺悔哩!)抑或我們信主後就永遠不會犯罪跌倒呢?若是 如此,這跟現實,及那寫給已信了主的人的若/約一1:8相符嗎?
  5. 天主教基於對聖經的了解及初期教會的傳統,認為(犯大罪後)懺悔時需辦告解。在這聖事中,告罪者賴仁慈天主的恩寵向那「先愛了 我們」(若/約一4:19)的天主認罪,也向教會認罪(因為教會是一個團體,信徒犯罪也令肢體蒙羞受害),與主修和,也與教會修和。實 在, 他的懺悔對世界也有益處,因為他不再以其罪過絆倒別人,相反卻以遵行主道的善行來生活,使社會更有基督的愛(參《懺悔聖事禮典》導言 1973,按1983年法典修正,第5條)。
  6. 告解聖事中有「告明」的行動(即向神父明認罪過),告明之後,神父會叫告罪者「做」一些「東西」,去彌補、賠償、補救因自己的 罪過所造成的禍害、混亂,例如:偷了別人東西的,歸還所偷的物件;破壞了人家聲譽的,應(盡力)予以澄清;唸天主經(祈禱)好加強自 己與主的關係;做些克己的功夫(如守齋)來操練自己的意志,以便(下次)堅拒誘惑;為你所得罪的人做一些令他開心的事,或幫他一個忙 ,好重建你們的關係……這些「東西」我們稱為「補贖」。
  7. 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到「補贖」也是治療告罪者的良藥,能幫助他改過遷善,而且是個合情合理的做法,正如我們在路上撞倒別人, 說聲「對不起」之餘也會扶他起來,並幫他拾回跌在地上的東西!我們信了主的人大概不會、更不應恃著「信了主」而在「撞倒別人」之後, 像當作甚麼也沒發生過一般就離去吧!看!稅吏匝凱/撒該一悔改,「補贖」也就緊隨其後,「匝凱站起來對主說:『主,你看,我把我財物 的一半施捨給窮人;我如果欺騙過誰,我就以四倍賠償。』」(路19:8)(路19:8)
  8. 告解中,神父給予補贖之後,告罪者再向主誠心懺悔,然後神父念赦罪經(即為告罪者祈禱)並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赦免告罪者的罪, 然後告罪者回(家)去做補贖。神父所念的赦罪經如下:「天上的慈父,因祂聖子的死亡和復活,使世界和祂修好,又恩賜聖神赦免罪過,願 祂藉著教會的服務,寬恕你,賜給你平安。現在我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赦免你的罪過。」告罪者答:「亞孟。」(即「啊們」)
  9. 誤解者的說法(見上述第1點)實在十分含糊和誤導,他將天主教內許多東西胡亂地併湊在一起,例如:拜苦路和朝拜聖體這些靈修、 敬禮,是甚少用作補贖的,本人返回天主教20年,首幾年每週告解,後來(直到現在)一個月至兩個月告解一次,在這麼多的告解中,從未試 過以拜苦路和朝拜聖體(指朝拜聖體的敬體,並非在聖體面前祈禱敬拜祂)來作補贖,唸玫瑰經也不常有。而神父的赦罪經已表明是單靠天主 (聖三)的救恩,並非靠「聖母和諸聖人聖女多餘的功勞」。這些所謂「功勞」,會涉及「大赦」的問題,小弟將在拙作「試澄清『大赦』的 問題」再作交代。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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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 有聖事並不相反「因信成義」的道理

  1. 承接著「(F1)淺談聖事:有形標記賦予無形的恩寵」的討論,誤解者認為天主教既說聖事是祂施恩的工具和途徑,這便相反「因信成義」 的道理,也表示耶穌的救恩不完善,因為要人做一些行為(前去領聖事)來補充,變成了靠行為來成義。讓小弟解說一下。
  2. 首先,簡單來說,「因信成義」的意思是說人之能夠得救(升天堂、入天國),不是靠人的努力或善行去賺取的,而是靠耶穌在十架上的死 而復活,如果祂不是這樣做,為我們成就了救恩,則任人善良到好像孔子、孟子,或像佛教徒般經常施捨、放生、積陰德,無論你做了多少好事, 都不能憑這些善行來達致「得救」。耶穌既完成了救恩,那麼人如何領受到這份救恩呢?就是「信」--信耶穌、跟隨祂。簡單來說,這就是 「因信成義」的意思。(詳參本網站的D項)
  3. 天主教肯定「因信成義」的道理,肯定耶穌的死救贖了世界,肯定祂的救恩本身是完備的,無需任何人加添甚麼來使祂的救恩變得完整, 祂的救贖對我們來說,的確是個恩寵/恩典(參《天主教教理》第1996條)。有機會信耶穌的人,「信」當然是領受/接受救恩的正常方式, 弗2:8 說:「因為你們得救是出於恩寵,藉著信德,所以得救並不是出於你們自己,而是天主的恩惠」。
  4. 但是,「信」本身已是個「行為」--你(去)相信(某東西),這不已是個「行為」麼?「信」,也不代表沒有其他的「行為」,講「因信 成義」的羅馬書,其10:9-10便說:「如果你口裏承認耶穌為主,心裏相信天主使祂從死者中復活起來了,你便可獲得救恩,因為心裏相 信,可使人 成義;口裏承認,可使人獲得救恩。」這段聖經怎樣說人的得救?不僅是「心裏相信」,也包括「口裏承認」哩--「口裏承認」更加是個「行 為」了。
  5. 其實不僅是「口裏承認」,在其他聖經我們看到耶穌還建立了(七件)聖事,來通傳(或分施)祂的救恩,以聖洗聖事為例,耶穌就說: 「信而受洗的必要得救」(谷/可16:16,其他章節可見若/約3:5-6,鐸/提多書3:5等處),聖洗聖事本身是與信德連在一起的, 洗禮實現了因著 「信」所帶來的成義,亦即是得到耶穌十架上的救恩了(參《天主教教理》第1992條)。所以,聖事並不否認耶穌的救恩,也不是為祂的救恩 補充 甚麼,反之,聖事「預設已有信德」(《天主教教理》第1123條),的確,誰若像佛教徒那樣不信耶穌及其救恩,又怎會前來領聖事呢?
  6. 天主雖然成就了完備的救恩,但祂不強迫你接受,你可以接受,亦可以不接受。信、口裏承認和受洗(領受聖洗聖事)都是「接受(祂完備救 恩) 的方式」,並不是給祂的救恩加添甚麼、補充甚麼。我們透過聖事來領受主的恩典,跟「口裏承認」這個行為一樣,並不相反「因信成義」的道 理,也不 是意味著耶穌的救恩有任何的不完善。我們只是遵照耶穌的吩咐(參瑪/太28:19)去接受洗禮,去獲得祂在「信而受洗(禮)」中要賜給人 的救恩。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 200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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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6 天主教要神父做上帝和信徒的中間人/中介,天主教徒「只能間接」、「不能直接」同天主接近、祈禱、交往嗎?

    甲)天主教的真相

  1. 噢!這是個誤會!天主教徒可以直接地跟天主接近和溝通,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每個教友都可以隨時隨地、自己獨自一人唸天主經(即是唸主禱文),完全無需神父或聖人或其他人在旁,亦完全無需任何人代他唸。不僅是唸天主經,其他的祈禱,諸如:唱聖歌、默想等等,都是一樣,可以自己獨自去做。
  2. 天主教徒除了直接與天主交往外,的確也有間接的做法,例如:雖然在舉行七件聖事時,其實是「基督在聖事中親自行動:是祂在付洗,是祂在聖事中行動,通傳聖事所表徵的恩寵。」(《天主教教理》第1127號,因此聖事有效),但是在表面上,就肉眼所見,也真有神父在給人付洗……,教友參加聖經班、或在彌撒中,聽天主的道理時,就如基督教徒在信仰課程、主日崇拜一樣,一方面固然有天主無聲無息的臨在和施恩助祐,另一方面也是聆聽導師、神父/牧師的講論。
  3. 乙)「間接」也行,因為天主都用「中間人」;祂「直接」和「間接」並用

  4. 其實,天主也是「直接」和「間接」並用的,例如:耶穌曾親自/直接發顯給保祿/保羅,使他歸化,甚至那時的強光令到保祿/保羅失明(參宗/徒9:1—9),接著,耶穌就派遣阿納尼雅/亞拿尼亞去給保祿/保羅覆手/按手,(間接地)使保祿/保羅復明並充滿聖神/聖靈(參宗/徒9:10—19),可見耶穌也透過「中間人」去工作。
  5. 天主直接顯現的始終較少,用中間人這種間接方式似乎較多,比方,耶穌其實可以親自/直接給歷代每一個人傳福音、施洗和教導,但祂復活後,卻在加里肋亞/加利利的山上派遣十一個門徒,對他們說:「天上地下的一切權柄都交給了我,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授洗,教訓他們遵守我所吩咐你們的一切。」(瑪/太28:18—20)耶穌又派宗徒/使徒做中間人去赦免人們的罪,那時,祂「向他們噓了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罷!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約20:21—23)全能的天主也用天使做中間人,向瑪利亞傳達聖子要在她腹中降孕的訊息(參路1:26—38),祂其實無需每人都派一個天使在他們身邊(參瑪/太18:10),予以協助,祂自己可以獨力包辦,但祂卻這樣做了;在舊約時代,天主召選梅瑟/摩西帶領以色列人離開埃及,也召選各民長/士師、依撒意亞/以賽亞等眾多先知做中間人幫祂工作;就連那不屬於天主子民行列的波斯王居魯士/古列(參依/賽44:28,45:1),天主也透過這位中間人去釋放以色列人回歸故國;祂又吩咐梅瑟/摩西叫以色列民眾透過司祭這個中間人,向祂獻上全燔祭/燔祭、素祭、和平祭/平安祭、贖罪祭等各種祭獻(肋/利1—5)。
  6. 丙)天主不僅用中間「人」,也用中間「物」去作為祂施恩的工具和媒介

  7. 不僅是中間「人」,甚至「烏陵」和「拈鬮/搖籤」也被天主使用,間接地來傳達祂的旨意,前者的例子有:天主吩咐梅瑟/摩西派若蘇厄/約書亞作其繼承人,祂說若蘇厄/約書亞「應到大司祭厄肋阿匝爾/以利亞撒面前,請司祭為他在上主面前咨詢『烏陵』的決斷,他和一切以色列子民及全會眾,應依照指示去行事。」(戶/民27:21)後者的例子有:伯多祿/彼得提出要補選一人接替猶達斯/猶大為宗徒/使徒時,就用「拈鬮/搖籤」選出了瑪弟亞/馬提亞(參宗/徒1:15—26)。
  8. 耶穌只要願意,就可「隔空」治好百夫長的僕人(參路7:1—10)和王臣的兒子(參若/約4:46—54),但祂亦會透過唾沫、泥、水(洗)來治好胎生的瞎子,那時,耶穌「吐唾沫在地上,用唾沫和了些泥,把泥抹在瞎子的眼上,對他說:『去,到史羅亞水池裏洗洗罷!』──史羅亞解說『被派遣的』──瞎子去了,洗了,回來就看見了。」(若/約9:6—7)因此,祂在聖事中,同樣可以用神父、水、油等等作為中介,去給人施恩。
  9. 丁)其他

  10. 馬丁路德用當時平民通用的德文,將聖經翻譯出來,使無數不懂拉丁文的德意志人都可以閱讀聖經,加上當代已發明了活字印刷術,不用人手慢慢抄寫,聖經就更加可以廣傳開去。馬丁路德和活字印刷術,都可謂成了神的話語和人之間的中介,造福了世界。
  11. 由此觀之,天主教也像天主和基督教那樣,「直接」和「間接」並用。當然,誤解者是有權以為天主教徒「不能夠直接地」親近天主,而「只能間接地」透過中介去連繫天主和人。

本文最後修改日期: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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